最近一段时间,多地公积金余额告急,甚至个别地方出现挤提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的《华夏时报》报道说,多地公积金额度紧张和公积金被挪用建设保障房有关。
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建设保障房到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09年,住建部、财政部等7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这个意见的出台为地方政府打开了将公积金挪作他用的一个通道。
多年来住房公积金被很多人称为“鸡肋”,原因是,一些不差钱的人买房子不用公积金,而普通老百姓需要公积金的,却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成行,这样公积金就只好躺在账上“睡大觉”。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余额总计高达2.1万亿元,这无疑是一块巨大的“肥肉”。如果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地方政府不但能获得比个贷或者银行活期更高的利息收益,还可以不必专门划拨用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这对地方政府显然诱惑力巨大。
国家规定试点城市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但是《华夏时报》的报道指出,现在很多地方,尤其是管理较松的中小城市,都在想方设法‘越线’增加公积金的援建额度。这不禁让人担心,这么挪用公积金安全吗?会不会甚至影响到一些工薪阶层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另外,从公积金的本质上说,把这个资金挪用来建设保障房合理吗?是否体现公平?
公积金额度告急,大部分人的理解是国五条出台之后,上半年各地购房需求出现了集中爆发,公积金个贷集中放量提取导致了资金紧张,官方的解释也是如此。现在《华夏时报》报道,公积金告急和资金被挪用建保障房有关,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表示,有的城市可能存在违规挪用公积金的情况。
杨红旭:条例当中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提取公积金,一种是个人比如买房子、修房子、交房租。另外一种是说用来投资国债,其他地方是不能随便用公积金的,所以公积金的钱一般就是放在银行帐户上。2009年开始大规模建设保障房,为了筹措资金建保障房就出了文件,说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结余资金用来支持保障房的建设,给大家提供贷款。
但是在中国,我们知道口子不能开,口子开了之后的话,必定有些地方政府会把这个口子拉大。本来是要先保障个人提取公积金用来买房贷款的,但因为保障房是个硬指标,有些地方政府又没有钱去建保障房,而公积金是一块肥肉,公积金是职工交的钱,但这个钱是由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地方政府为了达标保障房建设力度和目标,它没钱就可能拿这块资金去建保障房。它把这个钱贷出去过多后,就导致职工买房子需要公积金贷款的时候,结果就没钱了。
《华夏时报》举例说,2010年济南成为试点城市以来,公积金投入保障房的资金量逐年增加,今年,济南发放9.1亿元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但数据却显示,今年1-8月份公积金结余金额仅为9亿元。这显然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50%的比例。
还有分析指出,公积金挪用建设保障房对地方政府诱惑很大,现在试点城市已经扩围到93个,还有很多城市仍然在申请成为公积金支持保障房试点城市。最近几年,这种现象会不会越来越多?
杨红旭:这几年我们的保障房建设力度很大,我们称它为大跃进,但是保障房一般企业是不愿意参与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中央支持一部分,地方政府配套大部分,然后又让地方国企,包括通过平台借钱融资来做保障房这个事。缺钱是各个地方政府都存在的现象,从公积金这块融资去建保障房,我认为各个地方都有利益驱动,所以说地方肯定是想让中央给它一个政策,可以用这样的贷款去支持建保障房。
因为公积金都是职工个人的钱,所以如果地方想通过公积金贷款来建保障房,要注意两点:第一,贷款额度不要太高,要满足个人买房时能够用公积金贷款。第二,要保证这个贷款贷出去能够收回来,别成为呆帐、坏帐。
对于公积金制度在设计、监管等方面这几年一直有争议,大家都在呼吁公积金制度改革,具体的改革方向应该什么样?
杨红旭:公积金改革早就有提到过,但是因为这个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了很多年了,时间长了改革就比较困难。但我认为公积金必须要改,因为现在矛盾比较多。
我们当年用公积金制度是学习新加坡,但新加坡的制度是什么?新加坡收公积金制度是政府建了很多房子,80%的新加坡公民交了公积金,他们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所谓保障房,但在中国,我们职工都交了公积金,但只有少数的人可以享受到保障房的福利,所以说拿很多人的公积金去支持少数人住房保障是不是具有公平性,这有待进一步考证。
第二,现在的公积金制度分配不均,穷人想贷款,但是穷人买不起房子,所以他也没机会去贷款;富人买几套房子,拿公积金,等于说是占穷人的便宜。而且有些单位收入比较高,职工福利比较好,有的是补充公积金,他就是在逃税。所以我认为公积金这个制度现在必须要改革,它已经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了。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