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驾车将独自行走的女性劫持到偏僻处进行抢劫,还以“轮奸”进行威胁,强奸被害人。2013年10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三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马某、郭某、张某经共同商量决定抢劫财物。2012年11月6日22时许,由马某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牌轿车,三人来到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某大学附近,郭某下车将路旁独自行走的胡某强行拖拽上车,挟持至偏僻处,抢得银行卡一张,逼迫胡某说出密码后,张某持卡在附近自动取款机上取款200元,其中100元用于给车加油,另100元还给被害人胡某。
2012年11月7日1时许,马某、郭某、张某又驾车来到南昌市民德路人行天桥附近,郭某、张某下车将路旁独自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未成年)强行拖拽上车,挟持至南昌市一巷子内,抢得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及现金人民币500元。郭某、张某在车下翻看王某的包时,马某以轮奸进行威胁,强行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2年11月10日,马某、郭某、张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的父亲向两名被害人退赔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元。
法院一审认为,马某、郭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马某在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案发后,张某的家属代其退赔了两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马某、郭某、张某对未成年被害人王某实施了犯罪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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