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装修引发了一场火灾,不仅自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妻子也在火灾发生后不久因惊吓过度去世。今天上午,高某向邻居张某杜某夫妻索赔案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称火灾是施工方引起的,被告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休庭后,原告当庭申请撤诉,表示要重新起诉施工方。
50多岁的高某面色憔悴,和女儿坐在原告席上。高某家住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东路,高某的妻子张某因为2010年患脑梗塞,几年来一直卧病在床。
事发于2013年4月30日,高某的邻居张某给自家的院子做玻璃封顶,王某等两名工人在棚顶上进行电焊作业。当天中午,正在家中给妻子换药的高某忽然发现自家的院子棚顶起火了。高某在法庭上回忆说,当时正在换药的妻子身上只穿着纸尿裤,自己一个人也抬不动,两个工人从棚顶下来后帮忙把高某的妻子抬到院子里。
火势越来越大,已经无法扑灭。高某家的过火面积达110平方米,火灾造成他家的彩钢挖板棚及棚内所有财产、北侧正房及室内全部家电、生活用品烧毁。事故经消防支队认定,火灾系张某家在东厢房屋顶电焊作业溅落的焊渣所致。在火灾事故后,高某的妻子因惊吓过度,于同年7月21日去世。
“我们要求二被告将我家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面色憔悴的高某拿出妻子换药的照片,当庭要求。
张某在庭上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与案外人王某建立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原告家发生火灾是王某施工造成的。原告的损失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的诉请主体错误。”被告的代理律师还称,原告在其起火地点存放有柴油等易燃品,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律师认为,张某夫妻俩与案外人王某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双方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二被告只是负责验收和支付价款,是院落封顶工程的定做方,王某为工程的承揽人,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原告造成损失,定做人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应该由承揽方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还请了一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他们和王某是加工承揽关系。证人出庭表示,“我给他们牵线,张某家需要封顶,而王某是干这个工程的,我就找到了王某,连工带料共计是15000元。”
“你们说的合同性质与我家的损失无关,我们也不认识王某,损失就应该由二被告承担。”高某的女儿坚持自己的意见。
经过休庭,在听过法官的解释后,原告方当庭表示因证据不足当庭撤诉,将重新起诉案外人王某。
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如果二被告与王某建立的确实是加工承揽的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施工承揽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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