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邻居不借手机卡给其上网,时年14岁的男孩一怒痛下杀手。10月23日,尕娃(外号)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兰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与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来自康乐县的尕娃出生于1997年7月,被捕前在兰州一家牛肉面馆当学徒。2011年10月18日16时许,尕娃在其租住地看到二楼的马某房门开着,便进去借他的手机卡上网,被马某拒绝后,尕娃因怒而心生恶念,意欲将马某杀死拿走手机卡。当日18时30分许,尕娃带着刀子再次来到马某家,趁马某不备时,朝马某头部、胸部等处捅刺数刀,待被害人马某死亡后,尕娃拿走其手机一部、现金155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挥霍。经法医鉴定,马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右肺及左右颈部、枕部等多处所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据尕娃此前供述,他杀死马某后听到楼道外有人走动,就没敢出去,而是守着尸体将马某手机卡取出插到自己手机中上QQ聊天。当晚11时许,见门外无人,他从马某住处走出,并将马某手机、银行卡等物扔到巷道里的垃圾桶里,在外面转了一圈后方才回到住处。
该案庭审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尕娃的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1万余元。尕娃对杀害马某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出生于1998年11月11日,其辩护人也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时刚满14周岁,又系初犯、偶犯,以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尕娃无视国法,因琐事故意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其庭审自辩其出生于1998年,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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