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四大焦点
丈夫没有砍脸不算故意杀人?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此罪与故意杀人区别的界限就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故意杀人是要剥夺他人生命,而故意伤害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便造成死亡后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吉某某在庭审中提到,他没有对被害人的脸部实施伤害行为,这说明吉某某主观上确实只想实施伤害行为,没有故意杀人想法。
公诉人
不能够仅仅依靠被告人对犯罪原因的口供,而要看犯罪事实,应当首先根据一般人是否能预见到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以及实际造成的后果来定罪。
两罪的界限,除了考虑起因和双方关系,还要考虑工具、打击部位、采用的方法等因素。吉某某连续使用了菜刀、水果刀等不同工具,对受害人头颈部胸腹部等致命部位砍切捅刺数十刀,应以故意杀人罪评价。
醉酒后作案难道可以宽恕?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喝了很多酒,在酒精麻痹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之下,随手拿起家中的厨房用刀,对女方采取伤害行为,整个过程瞬间完成,没有预谋,更无事先准备。
吉某某在酒精作用下,连犯罪过程都记不清,更无法去想象和考虑犯罪后果,所以不能以后果来推论吉某某有故意杀人的想法。
公诉人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负刑事责任,就是防止醉酒成为犯罪者恣意行凶的理由,该案是家庭矛盾引发,因为猜忌就持刀行凶,后果严重,所造成的后果不仅是被害人死亡,也包括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死者父母律师
吉某某自己在外花天酒地,仅凭朋友间的传言就对正在睡觉的妻子拔刀相向。经清点,小祁全身有六十多处伤口。
行凶后留现场能不能算自首?
吉某某律师
吉某某明知其父亲报警,也没有逃离,而是在现场等待民警,属于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已认定为自首,但公诉人未在庭审中予以体现。
事实上,从吉父报警到民警到场,用时仅1分26秒,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吉某某无法完成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并抱着被害人说话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作案后逃逸又主动投案的,尚且认定为是自首。
公诉人
按照辩护人的说法,只要留在现场,只要如实供述,就应当认定自首,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嫌疑人本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却在明知道他人报警之后,留在现场继续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嫌疑人在现场被抓获之后,反而获得了自首的认定,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从吉父走上楼找到手机再拨打手机,这段时间,显然不在1分26秒之内。吉某某在其父报警后有足够的作案时间。
凶手求轻判死者父母咋说?
吉某某
我想给我岳父岳母道个歉,你们把养育了21年的女儿交给我,而我没能好好照顾她,她死于我手,我知道你们此刻痛苦万分,我也感同身受,毕竟她曾经是我挚爱的女人,我一辈子的妻子,但是我没办法让她活过来,所以我也不敢奢求你们原谅我。但是试想一下,我的女儿现在还不满1周岁,我愿意用余生对被害人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对女儿尽到抚养义务,愿意赔偿,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死者父母
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了57万余元的赔偿要求,但在听到辩护人说吉某某家有赔偿意愿的时候,小祁的母亲还是突然站起来喝道,“我不要赔偿!”
小祁父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代理律师则称,“吉某某简直就是丧心病狂,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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