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夫妇2011年在一起入室抢劫案件中双双被害,他们去世后不久,一对尚未从孩子离世痛苦中走出的亲家,却因为白女士名下的一套房产对簿公堂。昨天上午,市一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一审判决
房产归女方家人
2002年2月,白女士与比自己年长20岁的唐先生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2004年9月,白女士花费29万余元购买了位于昌平区海德堡小区的一套房屋,白女士父母长居在此。2011年8月19日,两名歹徒假冒物业工作人员闯入白女士位于朝阳区飘亮阳光广场的家中,将夫妇二人杀害后抢劫财物。两歹徒被抓获后,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死缓,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这一刑事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就在白女士夫妇去世后不久,一对曾经的亲家却因白女士名下海德堡小区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对簿公堂。白女士的父母主张该套房屋是他们二人以女儿的名义购买,因此起诉作为财产继承人的唐先生之母唐女士,在要求法院确认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的同时,确认他们夫妇二人为女儿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并要求唐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海德堡小区的这套房屋归白女士父母所有,唐女士配合二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辩
男方家人称房产共有
唐女士一方认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不清,要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海德堡小区的房屋为两家父母共同所有。唐女士提出,儿子在世时曾说,这套房屋的首付款由其支付,但未能提交相应凭证。此外,唐女士方面认为,在双方儿女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即使是房产的实际出资者也不能独占。
白女士的母亲则辩称,房款从首付到贷款等全部是其老两口承担,二人是把以前在城里的房子卖了,才买了这套房子养老。之所以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主要是购买时夫妇二人年纪太大不便贷款。老两口表示,自从买房后一直在房内居住,且目前该房屋的全套手续都在自己手中,因此房屋与女婿及其家人毫不相干。
当庭宣判
调解未果维持原判决
庭审结束前,法官试图为双方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短暂休庭后,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唐女士自称出资购买涉案房屋,无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白女士的父母出具证明,证明其交的首付款,银行转账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后续款项亦由其二人支付。白女士生前手书的证明也可以证实借名买房的事实。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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