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禄劝一男子建设养殖场租给当地一家公司搞养殖。因养殖场处于昆明“一湖两江”(滇池、长江、珠江)禁养流域,该公司主动搬迁获得了100余万元补偿款,该男子以自己未获得补偿款为由,将这家公司和禄劝农业局告上法庭,并在一二审中打赢官司,但却遭到检察机关抗诉。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该案。
2008年6月,禄劝人杨清华与禄劝人和公司股东张仲文与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建盖养殖场租给人和公司管理使用,租期十年。2011年1月,杨清华又与人和公司的三名股东王正友、张仲文、张大文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就拆迁补偿费的归属作了约定。2008年,昆明市发布了“关于昆明地区‘一湖两江’流域禁养范围规模畜禽养殖迁建扶持指导意见”,决定对次年12月31日前在“禁养区”内主动完成关闭,搬迁到“禁养区”外新建,并能继续从事规模养殖的给予适当补偿(其中,现有规模养殖设施补偿按实际圈舍建筑面积测算,种猪舍每平方米平均250元)。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20%。
2009年,人和公司将养殖场搬离禁养区外新建,并继续从事规模化养殖,经验收公示,人和公司获得补助资金1046450元,含原有圈舍1398平方米的补偿款349500元。禄劝农业局所属部门畜牧兽医总站根据人和公司提供的搬迁手续将原有养殖场的搬迁补偿款由市财政承担部分837100元发给了人和公司,由县承担的未兑现,双方发生纠纷诉至院。
随后,当地法院依法判令人和公司在30日内返还杨清华市财政拨给的279600元,驳回其对禄劝农业局的索赔以及其他请求。人和公司和禄劝农业局提起上诉,昆明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后,人和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抗诉,云南高院指令昆明中院再审。
庭审中,人和公司认为,昆明市“指导意见”规定必须主动关闭,且要新建并继续从事养殖才能获得补偿,杨清华只是一个出租方,该养殖场拆除后没另建场所继续养殖,不应该获得赔偿。
禄劝县农业局代理人称,杨清华除能提供一个租金手续外,没有其他证据,对其所有权表示怀疑。同时,农业局将钱补偿给人和公司合法。禄劝有80多户属于禁养搬迁对象,但没有按照政府要求搬迁,大多没有获得补偿,他获得补偿将会给他人效仿。
杨清华代理人认为,补偿款下来属于租赁双方内部怎么发的问题,没有原建就没有搬迁后新建,二者缺一不可,要全面理解政府文件。
由于人和公司不愿意调解,法庭选择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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