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网上看到你要卖房子的信息”、“我想看一下你的房子”……
从前日上午9点开始,家住泉州丰泽区的黄女士便不断接到这样的电话,到当天下午3点多,已经有上百个陌生号码来电。
来电者均称,在某分类信息网站上,看到黄女士要出售房屋的信息,房子标注位于泉州市区丰泽新村小区,110多平方米,售价仅60万元。
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房子,每平方米不到6000元,难怪会有那么多人来电。但黄女士在丰泽新村并没有房产,也没想过卖房,更谈不上在网上发布信息。
接到报警后,泉州开元派出所的汪警官认为,这件事情肯定有人故意为之。经他提醒,黄女士想起,自己前几日曾跟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有过争执。
原来,因为孩子要到鲤城区米仓巷附近一家幼儿园上学,黄女士需要在那附近租房子陪读。6日,她急匆匆来到南俊路一家中介公司,称自己非常着急,让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某先带她去看房。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张某便带黄女士去看房,刚好房东在家,看完房后,黄女士就离开了。
过后,黄女士就直接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但她称,自己与房东原本就认识,因为未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她拒绝支付中介费。
对此,张某承认,在多次讨要中介费未成后,便想报复,于是编了虚假售房信息到网上,并公布黄女士的手机号码。民警让张某立刻删除网上信息,并当面向黄女士道歉。
律师说法:网上公布他人电话,涉嫌侵权
这起事件中,张某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侵犯了黄女士的隐私权,黄女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张某删掉网上信息,消除影响,若造成黄女士的困扰,还可索赔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
而看房后,黄女士直接与房东签约的行为,是否也有过错?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廖逸律师认为,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订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情况下,属无效合同。不过,若是通过监控等手段,可以证明张某确实带黄女士去看过房子,口头协议便有效。这种情况下,黄女士属违约,张某可以索要中介费,但监控等证据,能够证明他带黄女士去看过房子,却很难证明当时约定的中介费等具体问题,因此,能拿回多少中介费就很难保障。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关乎自身重大利益的合同时,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清楚合同的内容,避免口说无凭,举证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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