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代办个身份证,竟然被登记结婚了!”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廖先生为此将民政部门告上法院,诉请恢复自己的单身身份。记者今天从高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判决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廖先生(未婚)不慎丢失了身份证,将户口本等资料交给了第三人冼女士,委托其代为办理身份证补领手续。然而,原告的身份资料却被冼女士拿去进行了婚姻登记。
原来,有过一次婚姻经历的冼女士不想再结婚了,但是十分想要一个小孩,为了不让孩子成为非婚生子,便利用帮助原告代领身份证的机会,获取其身份信息。又付报酬请了案外人李某,找人办理了假身份证,假身份证使用了李某的照片和原告的信息。随后,冼女士和李某拍了结婚登记照,并一同前往高明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得知情况后,廖先生多次与被告登记部门中共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原民政局经机构改革后并入被告机关)沟通,希望能撤销这桩离奇的婚姻,但遭到其拒绝,引发诉讼。
庭审上,被告认为,其婚姻登记员均已接受过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成为合法的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廖先生、冼女士的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员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认真仔细地核实他们提供的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并要求他们就其提供的资料作出真实有效的声明保证,婚姻登记处在办理二人的婚姻登记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有效,所发出的结婚登记证书也合法有效。
“我不想追究谁的责任,只是想撤销婚姻登记。”廖先生认为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了,民政部门是有责任的,不过不管是谁的过错,自己都不想追究了,只希望尽快恢复单身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应当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案外人违法上述义务,冒充了原告廖先生而没有出具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与第三人冼女士进行了结婚登记,作了虚假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故上述登记应予以撤销。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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