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1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司法理念,确定证据审查、案件审理、审核监督和制约四个方面的工作机制,规范各级法院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司法底线。其中提到,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疲劳审讯所获证据无效
《意见》指出,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意见》还指出,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命案,应当审查是否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
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
为强化案件审理机制,《意见》强调,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意见》要求,要履行案件把关职责,完善审核监督机制。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的,不得发回重新审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上诉、抗诉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
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证据存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地调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
法院不得参与公检联合办案
《意见》强调,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该《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各方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其中提到,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审判案件,不得参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联合办案。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旁听观审。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应当依法复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晨报记者岳亦雷)
-亮点解读
摒弃“有罪推定”“宁错勿漏”执法观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办理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司法人员查证案件只能凭借现有的证据推断已经发生的案件情况,会受到时间、环境、记忆以及各种心理的影响,这些证据经常是零碎的、不完全一致的,有时甚至相互矛盾。面对这些证据适用什么理念进行判断,决定了案件的裁判结果。坚持‘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不能因闹访而违法裁判造成冤案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指出,如果审判机关作出了一个无罪判决,通常会面临多方面压力。首先是来自受害方的压力,如果按照疑罪从无,在未确定被告人肯定没有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宣告其无罪,受害方往往无法接受,随之而来的上访,甚至闹访会影响法院的判决。其次,社会舆论也会给法院造成很大压力,使得无罪判决难以作出。
吕广伦说,审判案件必须以坚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因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首次明确冻饿晒烤收集口供应排除
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分析冤假错案时指出,公安机关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吕广伦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树立“庭审中心”观念
吕广伦说,为防范冤假错案,要树立“审判中心”和“庭审中心”的观念,并完善相关的制度机制。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张立勇指出,目前的诉讼模式中,审判机关往往重点审查侦查卷宗,庭审时很多证人不出庭,举证质证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书面材料进行等等,这些做法会虚化庭审的作用,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造成冤假错案件。这种诉讼模式必须改革。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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