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后,6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全部被公公婆婆领取,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份额,儿媳将公公婆婆告上法院。日前,在崇礼县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公婆婆给付儿媳贺某7.2万元。
今年4月23日,贺某的丈夫胡某在一建筑工地施工时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胡某的妻子、父母与施工单位协商,共赔偿给胡某的妻子、女儿和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5万元,由贺某的公公婆婆全部领回。这笔钱除用于胡某的丧葬等费用外,还剩余48万元。胡某生前与贺某生育一女,现已经3岁,孩子从小患上一种怪病,医院诊断说需要长期治疗,而且费用昂贵。胡某死亡后,孩子一直随其爷爷和奶奶生活,贺某也同意孩子由公公婆婆抚养,但要求公公婆婆给其12万元死亡赔偿金份额。其公公婆婆则以给孩子治病需要钱为由拒绝,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贺某只好将自己的公公与婆婆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胡某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是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因此不能按遗产来等额继承分配,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因素分割。现贺某的女儿患病,而且需要长期治疗,费用昂贵,因此,在分割该笔死亡赔偿金时应当优先考虑贺某女儿的生活和治疗所需的费用。贺某及其公公婆婆都是农民,而且都有劳动能力,故生活来源的因素可不予考虑。胡某因事故意外死亡,造成家庭的残缺,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与胡某共同生活的妻子和女儿,考虑此因素,贺某及其女儿可适当多分。综上,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当优先考虑孩子,剩余部分由贺某及其公公婆婆三人来分,三人中贺某可适当多分。因贺某同意女儿由其爷爷奶奶抚养,故贺某女儿的份额应当由其爷爷奶奶暂为保管。在释明相关法理后,办案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贺某及其公公婆婆都从为了孩子的目的出发,互谅互让,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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