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爱心人士共同收留了一只流浪狗小黑,但小黑却在小区里伤了人。受伤者田女士将两名喂养者诉至朝阳法院,请求赔礼道歉和经济损失赔偿。好心照顾流浪犬而流浪犬伤人,喂养者该不该担责?朝阳法院做出判决,小黑的两名饲养者被判承担7成责任,赔偿伤者2949元。法官表示,作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尽到更多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并应对流浪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发
业主小区内
遇狗摔伤索赔
田女士家住朝阳区,晚上在小区散步时在单元门前遇到有人遛狗,不料狗突然蹿出并向前扑来。田女士见状赶紧转身奔跑,但在跑出30米后摔倒,造成上颌骨等骨折及全身多处擦伤。事后田女士报警,并由狗的饲养者陪往医院治疗。
田女士之所以转身就跑,是因为在一个月前也曾被这条狗咬伤过。田女士称这条狗屡次伤人,饲养者胡先生、王女士对此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田女士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8000余元。
庭审
被告称好心
照顾流浪狗无责任
胡先生、王女士在庭审中称,这条狗是小区流浪狗,他们只是照顾流浪动物的好心人,不应负有任何的法律责任。
原来,这条伤人的流浪狗叫小黑,由小区居民不定期照顾和喂养,逢刮风下雨时胡先生、王女士则好心将小黑留在自己的家政公司宿舍过夜。小黑第一次攻击田女士后,因为田女士报警,小黑被带走并有被处死的危险,为了保住小黑的性命,两人当晚陪田女士看病,医疗费则由小区里一起照顾小黑的居民分摊。
之后,小黑在收容过程中染上犬瘟,大家开始轮流给小黑治病,在邻居的委托下胡先生将小黑留在家政宿舍养病,一般不让小黑出门。第二次被攻击后,田女士再次报警,因怕小黑被收走,胡先生和王女士陪同田女士看病,花费的3000多元医疗费同样是由小区好心人分摊。
胡先生认为这次摔伤与小黑无任何关联,他与王女士作为好心人更无法律责任。
判决
喂养者被判承担7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女士确因被小黑追赶而摔伤。由于胡先生、王女士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导致此后果,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田女士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和保障义务,对损害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双方以3:7的比例承担。田女士要求的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根据田女士能证明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王女士赔偿田女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949元。
释法
爱心不是放任侵权的理由
爱心人士收养城市流浪动物本是善举,但饲养动物并非仅仅给它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除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对于流浪动物,我国有关机关制定了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处置方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流浪动物,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治安。由于流浪动物的一些客观特点,对于流浪动物的饲养和管理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饲养流浪动物在体现爱心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会的基本治安和公共秩序。
本案中,小黑之前为流浪狗,胡先生、王女士作为爱心人士将小黑领回并实施收养行为,一方面体现了其尊重爱护流浪动物的美德,这种爱心和美德值得肯定和褒扬,但爱心和美德均不得作为其放任动物侵权的合理理由;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动物饲养人对于动物的饲养管理义务及动物侵权的赔偿责任,作为流浪动物的饲养人应当尽到更多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并应对流浪动物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黑此前曾将田女士咬伤,作为动物饲养人在此后的饲养过程中则应更加注意,以避免伤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流浪动物大多曾被人遗弃甚至受到伤害,这些动物不仅身体状况差,有一部分还存有野性,所以饲养流浪动物的爱心人士,要对这些特殊的宠物予以更多的关注。
在卫生方面,流浪动物在被收养前,可能会携带一些疾病,有些还可能是传染病,所以收养此类动物要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如有疾病,要及时救治,保证其不会成为疫情的传播源头。
其次,流浪动物存在一定野性,对人的警惕性要高于一般宠物,所以饲养者要妥善管理,遵守城市养犬相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人造成伤害。饲养者收养流浪宠物的善举不仅是爱心的体现,更是一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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