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一家单位能完善管理,也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昨天,伤者刘某的代理人在密云法院说。刘某在去年的“7·21”暴雨期间,下班骑车栽进没盖的污水井,导致9颗牙摔脱落,他起诉事发地的主管单位、热力公司及密云市政市容委索赔共计5万余元。昨天,此案开庭。
刘某诉称,2012年7月22日2时许,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下夜班的他骑电动自行车回家,行至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环岛南侧红绿灯往南约100米处,前车轮突然陷入一无盖的污水井中,车翻后,他摔倒磕掉了9颗牙,电动车损毁。他起诉要求经济开发区的主管单位、热力公司和市政市容委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庭上,市政市容委称,因为有公安局的报警单记录,所以他们认可事发地点和经过。但刘某说的地段还没有划归市政市容委,不存在不作为,也不存在侵权问题。
热力公司承认受委托管理事发道路,但认为“7·21”是天灾,是下大雨造成的事故,“不是因为我们管理不善,我们没有责任。”并认为井盖是在快车道上,刘某在快车道上骑车本身也有过失。
经济开发区公司则称,警方的证明文件没有对井盖属于何种井盖以及这个井盖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说明,因此无法确定井盖管理人及过错责任。此外,该公司将事发地段的污水井盖和雨水井盖委托给热力公司进行管理,热力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刘某的代理人表示,本案井盖处在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公司对整个道路的设施具有管理责任,开发区公司委托给热力公司,热力公司也有责任,而市政市容委对全县的井盖以及公共设施也具有检查和管理的职责。“根据本案中井盖的位置,原告认为三被告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有一家单位能完善管理,也不会造成悲剧的发生。”刘某的代理人说,刘某被磕掉牙后既影响美观,更影响咀嚼功能,损害是持续的,对以后的生活质量都有影响,刘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只是象征意义的对损害的弥补,他们也想通过本案的诉讼来警示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的巡查与管理。“当时在这种事发路段,如果不是原告掉到井里,也可能出现其他更大的损害。由于原告及时报警避免了更大损害的发生。”原告希望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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