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上海市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草案解读会。草案提出,对大规模旧城改建、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应通过分类定级、评估调整、专家论证等措施,实现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参加。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计显示,上海共有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4422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54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53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3786处。其中,近现代代表性建筑3266处,数量之多、类型之广,居全国前列。一直以来,上海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今年,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被列为市人大年度立法正式项目。
目前,上海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不够;利用社会资金和市场机制进行文物修缮的政策措施不到位;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馆藏文物档案不齐全;文物流通领域管理依据不足,文物经营缺乏有效监管,文物执法薄弱;文物资源开放利用程度不高,部分革命史迹、工业遗产和名人故居等建筑长期闲置或用于居住、办公,未能充分发挥文物的宣传、教育功能等。
为此,有必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出台具有上海特色的实施办法,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据悉,法规草案立足上海实际,把革命史迹、名人故居、工业遗产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作为上海不可移动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立法保护的重点对象。对于大规模旧城改建、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将通过分类定级、评估调整、专家论证等措施,促进文物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实现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利用相协调。
解读会上,丁伟、马进、龚梅华等委员就法规所确定的文物保护范畴、执法主体等提出问题;张耀伦、陈燮君等委员对文物保护单位如何利用自身资源为教育机构服务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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