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卫计委公开信息被驳
男子要求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 法院认定内部交换意见信息免于公开
河南籍消费者赵正军就是否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两次将原卫生部(现卫计委)起诉至法院。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并当庭做出判决,以“公开会议纪要可能导致委员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为由,判决驳回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男子两诉原卫生部
2012年1月4日,郑州市民赵正军向原卫生部发送了一封快递,声称为“购买生乳,了解标准制定情况”,申请对方公开“《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审查讨论过程中,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会议纪要”。1月20日,原卫生部向他寄送了一份《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内容大致为卫生部已公开《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履行了其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职责,而专业委员会系技术机构,其会议纪要不属于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因不满原卫生部的答复,赵正军于当年2月1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卫生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判令其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等。同年10月17日,市一中院判决撤销原卫生部此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答复决定,并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答复。赵正军及原卫生部对此判决均未提起上诉。
2012年12月13日,原卫生部作出卫政申复〔2012〕1080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再次答复赵正军,指出其申请的信息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赵正军不服该告知书,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被告原卫生部变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当庭宣判驳回上诉
昨天上午,赵正军亲自出庭应诉,而被告席上则坐着卫计委的两名诉讼代理人。赵正军提出,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向被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应予公开;其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属于处于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且以国办发〔2010〕5号文件作为答复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卫计委的代理人则认为,按照国办发〔2010〕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最终信息《生乳》等66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公开,而会议纪要属于该标准形成过程中讨论、研究的信息,因此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卫生部依据国办相关文件作出被诉信息告知,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市一中院对此案当庭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考虑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之一是“促进依法行政”,而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作出前能够充分汇集不同观点,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作出,对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表达意见,故此类政府信息应免于公开。据此,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晨报记者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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