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醉酒乘坐二轮摩托车出车祸死亡,因公司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醉酒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崇安法院。
今年4月,李某和其朋友林某兄弟吃饭,席间大家喝多了。饭后,林某用二轮摩托车送李某回家,三人都未带安全头盔。行驶过程中,林某稀里糊涂就把车开向了非机动车道。只听“砰”一声,林某的车辆撞上了路边的灯杆,整个车辆翻了个底朝天,车上人员均受伤。林某和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李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经查明,林某驾驶的是一辆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事发时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0.88mg/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ml。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之前李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中非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2日。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但保险公司根据当初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无奈,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李某父母认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因醉酒的原因发生的自身伤害,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赔偿,但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和其饮酒并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因果关系,只要是醉酒期间所受的意外伤害都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醉酒乘坐摩托车,但非其本人驾驶,其遭受的伤害与其醉酒乘坐摩托车并无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李某因意外伤害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父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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