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引导广大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作出新贡献。
据了解,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广大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身慈善事业,成为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主体力量。自2007年有全国性的捐赠统计以来,民营企业的捐赠数额一直占据企业捐赠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民营企业捐赠量为275.06亿元,占企业捐赠总量的57.98%。但此次出台的《意见》指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仍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
为此,《意见》为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了开展社会捐赠、设立慈善组织、传播慈善文化等七方面指引。在具体参与途径上,《意见》提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资金、产权、物资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有价证券、专利、技术等探索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新方式,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民营企业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