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昨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解读了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的配套规定。下月起,公众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就可以了解到自己关注的企业的“实时”状况,包括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表示,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工商部门将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公示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的“黑榜”,由工商部门进行公示。
京华时报记者钱卫华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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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标记说明企业有异常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其中,所有在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必须向其注册时的工商部门上交年度报告。“这就是说,谁发照就向谁报告。”马夫表示,2013年年度信息于10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为上报时间,2014年年度信息的上报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至于企业即时公示信息,例如许可证变动、股东变化等,需要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未公示,工商部门将书面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期履行,期满未公示将进入异常名录。“今后,如果在系统内看到企业上方有一个红色标记,说明这个企业不是进入异常目录,就是受过处罚。”马夫说。
解读
2
收入等“隐私”可不公示
《办法》同时规定,年度报告信息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等“隐私”将由企业自己决定是否公示。不过,为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同样也要接受工商部门的抽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也在抽查范围之内。
而企业公示的即时信息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有可能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工商部门会就此进行核实,针对其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比较专业的信息,工商部门还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等核实工作。
解读
3
“摇号”抽检企业公示情况
对于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工商部门将通过“摇号”来抽检,此举为减少主观随意性。同时,将确定检查名单的权力仅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局,以保证抽查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办法》还明确了抽查比例和次数。其中,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的总量应当不少于3%,具体比例将视具体情形而定。“不定向指的是随机抽检,定向指的是行业、规模、地域等,而不是确定企业名单。”马夫解释说,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随机抽检。
解读
4
不同抽查结果不同方式处理
马夫介绍,抽查结果分为6种,其中包括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未按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根据不同的抽查结果,工商部门将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工商部门将在检查结束20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随企业的其他信息一起公示;对于未按规定公示年报的,工商部门将在年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将其列入异常目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对于查实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会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异常目录,并进行公示。
解读
5
对个体户不采用黑名单制
个体工商户同样要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报送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开业(设立)登记的,自下一年起报送。“由于个体户的条件不同,所以可能提交方式不一样,如果是网上提交,时间从1月1日零点起至6月30日24时为止均可以,但如果是纸版提交,要在此间的工作时间内。”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个体户提交年度报告的两种方式,无论是电子报告还是纸质报告,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所要报送的部门为登记机关,遵循的是“谁登记谁受理”原则。同样,个体户也要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不过,关于个体户的公示方式,分为个体户自主公示和工商部门公示两种。个体户可以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如果决定公示,可通过自己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对于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户来说,要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然后工商部门在收到报告的10日内公示该个体户提交的年度报告。
《办法》对个体户在报告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情形,同样作出了处理规定。不过,考虑到个体户相对于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而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不会像针对企业的规定那样,采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而只是由工商部门将其标示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公示。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提醒,去年12月,停止了针对个体户的验照制,将以年度报告来取代。下个月开始,就是个体户提交2013年年度报告的时间。
解读
6
公示详细到含“处罚书文号”
《规定》明确了公示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在处罚信息摘要中,要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处罚内容、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不过,如果处罚决定出现改变的情形,比如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同样十分详尽,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公示企业受到处罚的信息,也是提高执法部门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的一种途径。”马夫说,企业违法行为公示的同时,也将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置于公众的眼光下,接受他们的监督,将促使工商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
据悉,由于公示处罚信息时要公布十分详细的内容,《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以便工商部门在公示处罚信息时参考使用。
□分析
公示是对企业的最大监督和约束
“企业自主公示信息,包括处罚信息等,方便了公众查阅,改变以往企业信息零散在各个地方的状况,这也是对企业最大的一种监督和约束。”国家工商总局外资注册局局长马夫举例说,任何一个企业,面对的是关心他们产品的消费者,在这个群体里,哪怕只有极小比例的人群关心这些信息,企业也不敢在信息公示上弄虚作假,或者不及时公布信息,这也是工商部门在信息公示措施中引入举报制的原因,就是为了让企业不但要及时公示信息,还要公示真实信息。
马夫表示,今后企业如果都进入这种良性循环,无论对于消费者、市场还是试图寻找企业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都将是一个好事。
(原标题:企业公示信息将被“摇号”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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