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9月2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根据举报,依法对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财政厅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通行费半价的做法损害了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与外省同一线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此前,河北有关部门的该做法曾遭到韩国大使馆的举报。
本月1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的反垄断专题吹风会上,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通报河北遭“反垄断调查”事件时表示,发改委接到了韩国大使馆的举报:河北对本地客运企业制定了优惠政策,过路过桥费打“对折”,只收半价,但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则无权享受这一优惠。一个在天津的中韩合资企业,未能享受到该优惠待遇。许昆林表示,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河北省客运企业享受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涉嫌歧视性规定。
国家发改委称,调查发现,2013年10月,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确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并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客运班车通过办理高速公路ETC卡或者月票,按照计费额的50%给予优惠。2013年10月30日,交通运输厅下发进一步明确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
据调查,通行费支出对经营者收益率影响较大。根据某运输公司测算的数据,高速公路通行费占其总收入的比重约为10—20%。河北省有关部门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通行费优惠政策,其实质是对本省客运班车经营者按照通行费额给予经济补偿,使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的通行费成本大幅低于其他省份相关经营者,导致外省经营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以天津至石家庄线路为例,天津公司单程需缴纳通行费360元,与之对开的河北省公司缴纳180元,单次差额180元。据天津一运输公司测算,仅这一线路天津公司比河北公司每年多支出130余万元。
河北省有关部门的上述做法,损害了河北省客运班车经营者与外省同一线路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所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行为。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相关问题与交通运输部进行了沟通确认,并已经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执法建议函,建议其责令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改正相关行为,对在本省内定点定线运行的所有客运企业,在通行费上给予公平待遇。通过改正相关行为,有利于保证所有客运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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