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自11月16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中国股市将开启新的退出通道。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值得关注的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仍是《退市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另外,《退市意见》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并进一步明确了重大违法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退市新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的,如果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这意味着从11月17日起,如果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发现有欺诈上市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那么就面临退市风险。欺诈上市一旦认定,并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股票将暂停上市,并由交易所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修改
拟退市须获参与表决的2/3股东同意
张晓军表示,《退市制度》自7月4日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通过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139条,有效意见35条。根据市场意见,《退市意见》主要作了四项修改:
首先,为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将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次,明确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判断的原则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交易所应当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第三,周延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的相关安排。
第四,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补充规定“在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已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进行表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股票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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