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一项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重要举措,需要从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安排高度加以深刻认识。
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项象征性的程序行为,它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和作用。要从现代法治的全面制度安排着眼加以理解。
一个真正有序的现代国家基本上都制定有一部宪法。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大为不同。差别就在于,有宪可依是一回事,行宪不严是另一回事。有宪可依,必须走向依宪治国与依宪行政,才能保证宪法真正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促使国家迈进在依法治国的轨道上。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制定了宪法这一旨在保障国家政治法律秩序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努力率领人民制定并遵守宪法。但无庸讳言,由于过去相应的行宪制度安排并不周密,一度出现过治国过程中宪法权威流失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都特别强调宪法权威,并将之视为中国超越人治、走向法治的强大动力。相应的制度建设,逐渐提上日程。习总书记在接任国家领导人之际,就曾庄严宣誓“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到此次四中全会,将依宪治国提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依宪治国、依宪行政的极端重要性。这次将人大任命的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写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之中,目的就在于强化行宪的制度安排。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率先垂范,到中央文件的制度重申,呈现了人们必须高度重视的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的重大制度建设意义。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首先是向人民宣誓,旨在凸显公职人员对权力来源的清醒认识。习总书记强调,“权为民所赋”。一切公职人员权力的最终来源,不是来自上级的任命,也不是来自同僚的推举,更不是来自个人的踊跃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唯有人民的授权,公职人员才具有可以行使的权力;一旦人民不予授权,公职人员最终必将丧失权力。向宪法宣誓,就此意味着向人民公开宣誓:捍卫他们的利益,秉承他们的意志,忠诚为他们服务,竭力为他们工作。这有助于公职人员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也是他们依法行使人民托付的权力必须做出的庄严承诺。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同时是向自己所担负的政治法律责任宣誓,也是对自己已经理性而清醒地认识到这些责任的公开表达。对中国的公职人员来讲,依宪治国、依宪行政,必须对中国法治精神有一个深刻的领悟——法治,乃是一个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的治国过程。因此,如何将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有机结合起来,是人大任命的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履职能力。一旦做出相关宣誓,公职人员就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规避自己承担的责任,甚至是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否则,就必须接受法律严惩。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是一个具有仪式与实质双重含义的、做出承诺与履行承诺的严肃活动。现代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重视向宪法宣誓的仪式。不同仅仅在于,宣誓者的层级高低、范围大小、庄严程度与追惩机制。宗旨都是依宪治国,更重要的是凸显领承人民赋权,庄重向人民公开承诺公权公用的政治制度约束含义。宣誓并非儿戏,一旦宣誓,那就是对人民做出了极其庄严的政治承诺。向宪法宣誓的背后,存在着一套制约公职人员履职的制度机制。
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也是一个现代国家是不是能够举国崇尚法治、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的重要影响因素。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讲,公职人员是否守法,涉及到他们的政治品质问题,向宪法宣誓,意味着向依照宪法精神制定出来的所有部门法宣誓,这是法律忠诚的要求。公职人员是否守法,也与人民是不是具有法治精神和捍卫法治程序的习性,具有密切关系。人民在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的活动中,不仅对自己进行了法治教育,也等于承接了监督公职人员公权功用的责任。人民的参与,是其利益得到捍卫,并有效监督公职人员公权功用的社会条件。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就此成为坐实依法治国责任的、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制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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