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琴琴和女儿林芳萍展示无罪判决书
陈琴琴指认当初引发邻里矛盾的耕地
“11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两起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四天后,曾被指控投毒杀人,五年中两获死缓,不久前又被改判无罪的陈琴琴,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总额8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沿着本案的脉络,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曾经的杀人嫌犯陈琴琴及其家人、律师,勾勒出冤案产生及案件“翻转”的路线图。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类似“留有余地的判决”正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据悉,全国各级法院“纠正错案”的序幕正在缓缓拉开。”
投毒命案
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前旗,到甘肃定西市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两地相距1100公里,须穿越宁夏全区,开车十几小时才能到达。归家之路如此艰辛,但近一年多,这段从婆家到娘家的往返,林芳萍跑了不下三趟。前两次是今年4月再审二审开庭和9月再审二审宣判,这一次则是专程送母亲陈琴琴去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母亲刚获释时,身体虚弱得不能自理,我只能先把她接到内蒙古调理。按赔偿标准,母亲5年‘自由’的代价是30多万,加上支出和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提出84万余元的索赔额。”林芳萍说。
事情源于5年前的一天(2009年9月1日)晚上。
陈琴琴家院墙外两米,是邻居毛家的一块耕地。这天两家的女主人因为陈家马驹踩踏了毛家地里的胡麻苗而发生争执。“以前就为此事闹过,害我后来都不敢养鸡。这次又说马驹踩了苗,我们就吵嚷起来。”陈琴琴向北青报记者描述。官方的记录是,两人当时发生了拉扯厮打。
第二天晚上7点半钟,毛某巧12岁的养女晓霖(化名)在放学到家后不久身亡。侦查机关认定,她死于毒鼠强中毒。
突然招供
陈琴琴的丈夫林永清回忆,那阵,常有通渭县刑警队的人进村。三星期后,两个刑警把陈琴琴带走配合调查。“陈琴琴走时还没吃午饭,穿得也很单薄”。
当晚,林永清寻到榜罗镇派出所。“刑警队副队长让我做我女人‘工作’。他说‘案情重大,人家上面说不行哩。现在是她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林永清说。
林永清记得,当时陈琴琴回答,“我没干这事(指杀人),没啥可承认的”。当夜,林永清回到家中,陈琴琴被连夜转送到通渭县公安局。“十多天后,有消息说俺女人‘招’了”,说是事发傍晚她看到放学回家的邻居家晓霖,想起头晚与其养母的厮打,一时不忿,决定对晓霖报复。
案卷显示,此后公安机关认定陈琴琴将毒鼠强倒入做好的汤菜里,将一枚鸡蛋捏碎放入,招呼晓霖吃掉掺有毒药的汤菜和馍,之后将包鼠药的纸和使用的一次性筷子丢进灶火,又用沙土搓擦用过的碗,并将沙土倒在墙外……
林永清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得知公安部门的这一认定后马上懵了。“不久前还矢口否认的女人,怎么突然改了口风?”
当庭翻供
正在兰州打工的林芳萍随后聘请了律师。律师在去临洮县看守所会见后,带回的口信是:“人家说是我干的,就是我干的。”
“我妈是个敢作敢当的人,真是她干的,她肯定会确确实实承认,绝不会这种含糊着说。”林芳萍说。
林芳萍记得,2010年春节过后,律师再次捎过话来,“你妈说了,不是她干的,是连续一周不给饭吃,打得实在受不了,加上从陇西换到临洮看守所后,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再不招三天后会枪毙”,她吓坏了,才按照别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这年10月26日,陈琴琴涉嫌故意杀人案,由定西中院借用临洮法院一审开庭。陈琴琴当庭翻供,称“不知自己为何会站在这里,只知自己没干这起伤天害理的事”。
“当时法官打断她,让控方宣读她的‘认罪’口供”。旁听的林芳萍说,“母亲登时疯了一样,边比划边哭诉如何被打得‘头晕耳鸣’,如何‘六、七天不给饭吃’,如何被哄骗‘不招三天后枪打你’……”“我妈一边说一边号啕大哭,当时连审判长都制止不住了。”
林芳萍回忆,当辩护人提出,陈琴琴的有罪供述源于刑讯逼供应予排除时,审判长曾反问:“你认罪时没打你吧?打你时你不承认,不打你时你为何承认?既然认罪供述不是被打得出,不算刑讯逼供证据,应予采信。”
2010年11月,陈琴琴一审被判死缓。陈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情绪十分低落,但她仍托律师带出了一句话,“千万别让他们放弃我!不然我就冤死了”。
维持原判
一年多后,甘肃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这纸裁定,让林芳萍一家重拾希望。他们四处寻觅,找寻新的证据。
不懈努力之后,他们拿到了陈琴琴转入临洮看守所时的体检证明(据她透露,从通渭转入陇西时伤情更严重,头部和胳膊都是淤黑,但该记录控方始终不给)。随后,他们请求检察院介入调查。
不久,法院通知家人去看陈琴琴的“认罪”视频。林芳萍发现,这段30分钟的“认罪录像”,总时长记录为3个小时,且电脑属性显示为2010年,而非“认罪”的2009年。最重要的,是图像模糊、音质不清。
“作为一个能用的证据,起码要有头有尾。”林芳萍父女表达了对这份有罪供述唯一证据的意见。
然而,他们始料未及,再审一审开庭时,定西市中院对检方播放的这段讯问录像予以认定。审判长以“三段论”的设问,推导出结论。“这录像是你本人吧?” “这时候办案人员没打你吧?”“既然是你本人,这会儿又没打你,你承认有罪的供述当然不予排除。”
辩护人拿出临洮看守所体检记录,“陈琴琴右大臂有12x20cm、额部有7x5cm、后背部有2x2cm的红肿”,证明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警方则出具了一纸陈琴琴“撞桌自残”的《情况说明》,法庭不但予以采信,还准许控方拒绝警员出庭质证的请求。
“我们费尽心思,找出这么多‘应予排除’的证据,他们一句‘不予采纳’就打发了。这让我产生了不祥的念头。”林芳萍说。
果然,2012年7月,陈琴琴再审一审,给出了“维持原判”的结果。
三年抗争,换来两次死缓。林芳萍坦言,在接到判决书的刹那,她产生了“以死相拼”的念头。但她很快理智下来:“只要法律还能有一条路让我走下去,我就不会采取极端的做法。”她一边日夜兼程打双份工挣钱上诉,一边将求助的目光投向京城律师。
庭前会议
三年间,两任律师带出的最多口信,就是“求家人别放弃我”。到了再审二审辩护人、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娄秋琴这里,也不例外:“每次会见,陈琴琴除哭诉‘没干’外,就是比划哪里被打,再就是请家人帮她打官司”。
为避免高院再次发回重审,接手后的娄秋琴“规划”了让省高院直接开审的“路径”。她知道,只有让高院开庭查清事实,才有可能直接改判。她向高院递交了详尽的辩护词,阐明认定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并强调了开庭审理的理由。递交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3日,这一天,距新刑诉法实施尚有一月。
事后,娄秋琴告诉北青报记者,当时她“规划”了让省高院直接开审的“路径”。“我知道只有让高院开庭查清事实,才有可能直接改判”。
2013年3月31日,甘肃省高院召开了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围绕陈琴琴的有罪供述是否应予排除,展开“角力”。
娄秋琴回忆,当时检方拿出了上次庭审播放的录像。她则提出该录像根本不具备证据资格。结合陈琴琴一直以来的供述,及转至临洮县看守所后做的健康检查,证明其有罪供述源于刑讯逼供,应予排除。
针对辩方这一说法,检方又拿出侦查机关的《办案说明》,证明该伤因自伤所致。娄秋琴提出,办案说明在时隔一年后做出,程序上违法,陈琴琴称根本没撞过桌边,额头和大臂伤都是侦查人员殴打所致。警方也没能解释其后背红肿如何造成。
娄秋琴认为,这次庭前会议的召开,让所谓有罪供述在合议庭成员心中的分量大打折扣。“如果没有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后来的结果可能就不会这么顺利。”娄秋琴说。
改判无罪
2014年4月2日,陈琴琴案再审二审,由甘肃省高院直接开庭。娄秋琴结合尸检报告,提出了诸多质疑:陈供述中的投毒汤菜中,有“捏碎的鸡蛋”和“半个馒头”,为何在尸检胃容物中只有“菜叶”?为何在陈自述的藏毒地点“杂物房”的“桌缝处”,未检测到毒鼠强成分?为何在晓霖吃饭的陈家,现场勘验提取不到其足迹或毛发痕迹?……
本科专攻刑事侦查的娄秋琴律师曾在实地调查中还发现,陈琴琴所说的那种老鼠药根本无法塞进其所称的桌缝里。结合证人证言,她又发现,晓霖还没走到陈琴琴家就去地里干活了,回来至少是晚上7点半以后。“她回家时是上坡,需要比下坡用时延长一倍,而此时被害人早已回到家中。主审法官也到实地调查过,我的这些观点后来在法庭上都被认可了。”
2014年9月30日,陈琴琴被甘肃省高院再审二审改判无罪,曾经的“投毒杀人”犯当庭释放。在被警方以配合“调查”为名从家中带离1830天后,她回到了位于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的家。这一刻是2014年“十一”当晚,各户人家正烧炊做饭。
梦魇哀号
从2009年9月30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30日无罪获释,整整5年的牢狱磨难,让52岁的陈琴琴远比实际年龄苍老。
“出狱到现在,她的低压没有下过100,高压总在200左右,全身关节痛也经常发作。”林芳萍说。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陈琴琴的虚弱,除了精神受屈、肉体受虐外,还与她持续5年的“苛责待己”有关。除了监所内没啥油水的饭菜,陈不许自己多花一分钱。探访过陈琴琴的律师,从看守那儿得到过相同讯息:陈琴琴从不乱花一分钱。这进一步加重了她的营养匮乏。
“家里常托人带钱去,想让她能像别人那样,买些方便面、火腿肠、豆奶粉补充营养……但她总想省下每分钱用来打官司。”林芳萍说。
在女儿林芳萍眼中,获释后的陈琴琴并未如释重负,而是整天唉声叹气。“我妈平时说的最多的,就是‘你们为我打官司拉下的饥荒,我身体好些可以打工还,可是死去的老人,我拿什么换回哪?”原来在陈琴琴被认定为杀人嫌犯后,与她一起生活的公婆为这事郁郁寡欢,一年内相继离世。
林芳萍告诉北青报记者,每到夜晚,陈琴琴一旁的亲人都会被她在梦魇中的哀号惊醒:“别打我,我真的没有干!”“你们一定要相信我,我没干!”林永清说,每天清晨五点,他都会看见老伴干坐着发愣,问她怎么了,说是在看守所里“习惯了”。
约法三章
对于这次国家赔偿申请,林芳萍认为“这不仅仅是钱的事情,更是对母亲冤狱的一种说法”。她告诉北青报记者,就在法庭宣判母亲无罪之前,两次判决死缓的定西中院法官曾召集她前往“协商”,传达了三点“要求”,其一就是陈琴琴被释放,只是检方没获得其杀人证据,属“疑罪从无”判定。
“我当时就表态:如果这样,我宁愿先不领人,配合你们查清事实,直到抓住真凶为止。我们只接受‘无罪’判决……”林芳萍说。
在长达五年的奔走上诉中,林芳萍说自己从当初的“法盲” 、“门外汉”,已经“蜕变”成粗通法律之人:“我曾从书上获知,对按疑罪从无原则、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案件,是否应予国家赔偿,审判实践中有完全相反的做法。”
“如因‘疑罪从无’不予赔偿,这对我们明显不公。真凶没有找到,不是我妈的错,而是公安的问题,即使晓霖是自杀,也没理由不赔我们。查不清真相不是我妈的问题,我只认判决书上‘无罪’二字。”林芳萍说。
律师娄秋琴也认为,这个案件历经五年,从两次判处死缓,到最终改判为无罪,并不像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那样,是因为“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而是因检方举证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且形成闭合证据链的证明要求,是根据我国刑法“疑罪从无”精神而做出的无罪判决。
“因此,虽然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判决,但他们仍会向家属传达一种信号,就是这个案件并非是绝对的无罪案件。”她告诉北青报记者,对因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应否予以国家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修订前的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按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的字义理解,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案件,并不必然表明客观上没有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或者逮捕也不必然就是错误的。是否应予赔偿,还应依法确认。但到了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这样的障碍就不存在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是否因证据不足,不再进行区别对待。
娄秋琴强调,有人认为因证据不足被决定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公民,因为存在被重新起诉和判刑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享受纯粹无罪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国家赔偿的权利,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逻辑,这些人的头上永远会悬挂着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他们的合法权利将长期或者终身得不到保障,这严重背离了现代司法理念,也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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