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庭暴力践踏人的基本权利,影响社会安定和谐。家暴不是个人隐私,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反对家庭暴力,国家责无旁贷。为体现国家对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视,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国家、社会各方力量在反家暴方面的责任进行了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了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为反家暴的牵头部门。此外,征求意见稿在家暴的预防和处置两章用了很大的篇幅规定了各个部门的具体责任。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既有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各地预防和制止家暴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无疑是令人惊喜的。”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堪称亮点的规定,如,将反家暴内容纳入警察、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等反家暴核心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设立法定人群遭受家暴时相关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庇护所;设立了警察处置家暴的告诫制度等。
多地创造多种模式效果显著
据了解,多机构合作干预家暴源于域外的经验。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相继开展政府主导下的警察、医疗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多机构协同干预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和儿童提供及时有效救助的试点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
2000年以来,这一干预模式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干预家庭暴力时所采用。目前,在我国29个省市区的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这一工作机制获得普遍肯定,并创造出多种模式,进行了很多很好的实践探索。如,湖南省长沙市积极开展了多机构合作试点,还在浏阳市试行了家庭暴力高危案件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其作为多机构联动的载体,通过联席会议以及信息交流平台,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司法、医疗、教育进行了有效的协同干预,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而在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共同颁布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若干意见》以及国家两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强调了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
政府责任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明确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责任。“从反家暴的现实要求来讲,未来的反家暴法在政府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是有提升空间的。”李莹指出,反家暴确实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首先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只有公权力的介入和干预,才能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发生,因此希望未来的反家暴法能将反家暴是政府责任作为立法原则确立下来。
李莹建议,应明确规定多机构合作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她说:“反家暴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能独立完成的,一个家暴案件,往往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等方面,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因此还需要建立相应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
此外,李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虽然对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使各部门各负其责得到了强化,但协同、合作机制没有明确,因此建议增加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的内容,并且明确建立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协调联动和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一体化的长效机制。
应当建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为反家暴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机构还不足以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标,应建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很多国家或地区都通过立法确定了专门的反家暴机构设置。”李莹指出,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止是妇女儿童,也有男士、老年人、残障人士,而且家庭暴力问题也不只是妇女儿童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果把牵头机构放在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会强化家暴问题是妇女问题的定型观念,甚至造成因为是妇女问题而被忽视或边缘化,不利于对家暴受害人的全面保护。
“为落实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原则,家庭暴力防治法还需在组织机构上作进一步设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建议,可在县级以上政府中设立专门委员会,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设立专员。这是实现多机构合作的组织措施。专门委员会和专员是多机构合作的协调议事部门,可用专条明确专门委员会和专员的职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分析指出,从我国现有条件出发,如不能从国家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则一定要加强国妇工委(含各级妇工委)的执法权限,加强力量,专职、专岗,以增强其指导、评估全国反家暴工作的可行性。
对社会组织作用要明确肯定
2008年由7家机构联合开展的中国七地区“受暴妇女需求”调查表明,以妇女为主体的家庭暴力幸存者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而能够满足家庭暴力幸存者需求的组织和机构有:妇联、派出所/110报警中心、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法院、对方工作单位、庇护所/救助站、热线电话、社区家庭暴力投诉点/救助站、心理咨询中心、伤情鉴定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等。
薛宁兰指出,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众多机构和组织针对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予以干预。而转变公众、舆论、各机构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认识,给予家庭暴力幸存者有效而充分的社会救助,对加害人采取必要的矫治和处罚等,除了要以政府为主导,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各司其职之外,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也十分重要,社会组织起到的积极作用也应肯定和明确。
“征求意见稿只提到了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反家暴宣传活动。事实上,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止于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社会组织在社工、心理、法律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对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反家暴力量的重要补充,应将社会组织纳入其中。”李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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