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上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中国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对微观个体———老百姓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又意味着什么?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做的是‘加法’,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老百姓存款加一道安全防线。”他进一步解释称,首先,通过设定较高的存款保险限额,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单个家庭事实上可获得更高的存款保障。其次,存款保险在实际操作和赔付中,大多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的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实际上使存款人得到100%的全额保障。再次,存款保险对企业存款也提供保护,可以使绝大多数企业客户(尤其是小微企业)得到全额保护,这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此外,存款保险可以实现及时赔付。通常是周五关闭,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无需漫长的等待期,大大减少了存款人的时间成本。最后,相对于现行“一事一议”、“救火式”的风险处置和个人债权收购政策,存款保险政策明确、赔付及时,注重事前防范和快速、有序的市场化处置,在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亦对本报记者表示,公众没有必要担心、也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的存款转移。存款保险基金、银行资本和存款准备金是银行体系应对风险的三道防线,三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银行资本作为银行经营的本钱,首先用于承担银行经营的风险和损失,为存款人等债权人提供一层安全垫。存款准备金可以用来满足金融机构紧急流动性需求。存款保险基金则用于银行发生严重风险时对存款人提供保护,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
从全球来看,实行有限赔付是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其优势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把隐性的、边界及权责不清的机制显性化,厘清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道德风险予以防止和克服;此外,实行有限赔付的另一大优势是,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在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得到完全保护的前提下,在金融机构股东和管理者出局后,让大额存款人也承担一定风险,如此,大额存款人也就有了动力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
目前,市场比较关心的是,对于赔付限额该如何确定。对此,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没有通用的标准,具体应视各国实际情况而定。具体赔付限额的确定,需要在防范道德风险与维护社会稳定之间进行权衡与决策。国际上普遍的经验是,使绝大部分存款人,例如90%或95%以上得到全额保护。至于我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的设定,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限额不宜过低。一是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功能,赔付限额过低,无法充分、有效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确保社会稳定。二是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从隐性担保起步,在目前“一事一议”的处置政策和具体操作中,一些处置案例最终实际赔付额比较高。如设计过低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公众不容易很快理解和接受,不利于制度平稳推出。
宗良还表示,从各国实践看,存款保险限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上调赔付限额,强调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如美国从10万美元提高至25万美元;英国从3.5万英镑上调至8.5万英镑;欧盟要求成员国将保险限额从2万欧元提升至1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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