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清新)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委员们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同时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陈光国委员认为,二审稿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立法的一些内容转化为具体法律条文,如进一步明确了立法权力边界,对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都有了一些细化规定,对立法程序的规定也更加严格具体。
对于如何防止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刘振起委员说,考虑到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比较高,对于怎样征求群众意见应当规范得具体些,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召开听证会、通过网络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这样一些具体的内容明确作出规定。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认为,个别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建议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由立法机关委托第三方,对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这样可以把好立法项目的准入关。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会后将汇总草案二审过程中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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