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国税稽查局在纪委、检察等部门的配合下,多方联动,多措并举,从大量纷杂零乱的往来款数据面前层层推进,冒酷暑、历寒冬,艰难取证,斗智斗勇,锲而不舍,拔开巨额“往来款”背后真容,查实舟山天合贸易有限公司借货物贸易为名,从事大量资金拆借业务,隐瞒收入3000多万元,追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共计668万余元。全体稽查人员以高度的责任心、顽强的忘我精神,挽回了税款的损失,捍卫了税法的尊严!
一、基本情况
舟山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贸易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定海区解放西路263号三楼304室,法人代表:周方虎,公司会计:姚荷萍。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现有股东:张其华、占股80%,姚荷萍、占股20%。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材、机电设备及配件等销售和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国税部门管辖的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07年—2009年,该公司账面累计营业收入5304267.33元,实现利润总额355218.29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89376.43元,缴纳企业所得税98136.96元。
二、案件来源和办案思路
2010年8月中旬,中纪委“4.01”专案组要求舟山国税稽查局派员协助调查,我局于当年10月选派了二名稽查能手参与其中,在调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天合贸易公司涉嫌严重偷税,建议立案查处。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成立以局长亲自带头的专案组,由原调查人员全面负责本案检查,于2010年11月8日下达稽查任务,11月10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由于中纪委“4.01”专案组已调取了该公司所有的帐簿、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涉税资料全部封存于专案组办案仓库),无法直接调取帐簿资料,面对大量复杂的资料,专案组决定职责分解,落实工作步骤,明确工作要求:一是严格保密、密切配合,程序到位;二是整理资料、理清数据,锁定目标;三是定期集中汇报交流、分析案情、确定下阶段方向;四是锁证固证、依法查处。由此,天合贸易公司偷税案进入全面稽查阶段。
三、查处情况
1.收集资料,理清脉络。
2010年11月,稽查专案组进驻舟山市纪委调查组办案点——某招待所,尽管此前稽查人员已初步掌握了大量涉税疑点,但要锁定证据,必须先从堆满各种账簿、凭证、报表、资料的仓库中理清出天合贸易公司的所有涉税资料(由于“4.01”专案组已调取了包括天合贸易公司在内的五家被查单位的帐簿、凭证等全部涉案资料,加上前期纪委、检察、审计等部门的参与,五家被查单位的资料全部堆集在一起)。
在不足十平米的仓库内,时不时飘散出阵阵难闻的霉味,堆放的是一屋子的纸箱,连房内仅有的一张破旧桌面也不放过,面对杂乱堆放的大大小小的四五十个纸箱,稽查人员先找出账册,再根据账册找凭证,顺着凭证找附件,一捆捆一堆堆,一本本一张张,有条不紊,耐心细致,虽已入秋,但两名稽查人员挤在狭小的仓库间,没有一天身上是干的,常常一不小心好不容易找到的书证就被额头淌下的汗水所沾湿,那种沮丧非亲历不能体会;当然,从一堆杂乱无序的废旧资料中寻得关键证据的欣喜也非他人所能理解。
经过近半月的整理,稽查人员终于理清了该公司原有的账本、凭证,并按年度分序排列,又将中纪委专案组提供的前一阶段相关当事人笔录、从银行打印的一些个人存款账户进出记录等材料分门归类,至此,检查进入审账攻坚阶段。
从零乱的数据资料中抽丝剥茧、剖析归纳、查找出蛛丝马迹的线索,无疑是考验检查人员高超的业务技能和丰富的稽查经验!通过审查大量的数据,层层审核报表、帐簿、凭证,稽查人员发现疑点有四:一是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数额巨大,2007—2009三年累计进出资金近7亿元;二是公司“短期投资”金额变化不大,但每年却有数百万元的投资收益;三是公司没有增值税应税收入,比照登记在册的经营内容、经营范围存在较大疑问。四是公司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只有利息收入,没有销售收入。所有的疑问似乎都在告诉稽查人员那是一家“不务正业”的公司,大额资金的进出记录内容主要为“往来款”和“委托贷款”,公司的营业收入只有利息收入,公司的成本支出也只有利息支出。
收集完资料,整理出疑问,专案组按照工作步骤,根据清理出的数据和发现的疑点进行集中交流汇报、分析案情理清脉络,通过大量的数据统计和逻辑比对,所有疑问的焦点愈来愈集中在“往来款”上,至此专案组已基本弄清,舟山天合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借货物贸易为名,实为从事资金拆借、从中赚取利息差价的借贷公司。经过千头万绪的整理分析,专案组下一步的稽查思路也已有了方向,决定锁定“往来款”逐笔审查。
2.确定目标、重点突破。
通常,资金拆借公司款项往来大多采用现金结算,这样既方便逃税又可躲过金融监管,根据多年检查经验,稽查人员隐约觉得:要完全搞清楚其资金流向和利息收付情况,取证难度可想而知。果然,从财务费用帐上没有发现利息收支的异常,难道这些往来款“名正言顺”?难道既定的稽查目标不对?案件一时陷入困境,但凭着丰富的稽查经验,专案组始终对浮在帐面的这些往来款心存敏锐的职业“嗅觉”,那背后究竟有没有不为人知的真相?调查无论再艰再难,也要查它个水落石出!专案组于是决定分三路同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虎、大股东张其华及小股东兼公司会计姚荷萍展开外围调查。
三路稽查人员历时一个多月的外围调查,查实天合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虎系张群力姐夫、张其华系张群力父亲,在公司纯属挂名,对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情况毫不知情,天合贸易公司实际经营人张群力(张群力,原承包于舟山华力创投公司,该公司由舟山市水务集团投资,主要从事金融、资金借折业务,因公司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可观,张群力遂起私心,想把公司收入转入个人腰包,2006年12月,张群力借其父亲、姐夫之名登记注册了舟山天合贸易有限公司,把华力创投公司的经营资金、经营业务逐步转移到舟山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大量的资金拆借业务,从中赚取利息差价),因“4.01”专案涉嫌犯罪已被羁押于杭州。只有会计姚荷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些了解,承认公司主要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但对资金来源和利息收支等事项始终吱吱唔唔,顾左右而言它。稽查人员抓住巨额往来款步步深入,要其指明款项来龙去脉,层层压力之下,姚荷萍终于承认公司确有短期投资业务,并一再声明投资收益的核算是真实可信的,同时也承认公司存在资金拆借但都是按银行利率结算的,而且公司已按税法要求足额纳税,不存在“帐外帐”问题。
面对姚荷萍的抵赖和狡辩,稽查人员心里更加有底,姚荷萍就是本案突破的关键。专案组决定,重点突破会计姚荷萍,从“短期投资”不合常规入手,经多番较量,姚荷萍不得已向检查组提供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于2008年12月签订,对方单位为浙江浩驰疏浚有限公司,协议约定天合贸易公司出资5600万元,合作建造航道疏浚船只。稽查人员问其财务账上为什么不进行长期对外投资核算,而要在短期投资反映。姚荷萍交代,投资之事系张群力一人经办,协议也由张群力亲自签订,张群力向其交代此投资款每年都有固定回报,而且双方还口头约定此投资款公司随时可以收回,因而公司暂作“短期投资”处理。这样的解释听似合理,但当事人焦躁不安、吞吞吐吐的神情却没有逃过稽查人员的眼睛,姚荷萍是一名从业多年的老会计,这样的解释对一个老会计来讲却不合逻辑。于是,专案组迅速派人到被投资单位(浙江浩驰疏浚有限公司)进行查证。针对投资协议书,被投资单位明确表示,双方曾有投资合作意向,并签有投资协议草案,但后来因有些重要的事项未谈妥,最终由投资变成了借款,并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取得了被投资单位证言,稽查人员再次约谈姚荷萍,在证据和事实面前,专案人员适时对其政策攻心,分析利弊,姚荷萍终于交代了实情,投资协议实际上从未履行过,公司财务上的“短期投资”其实就是公司出借的资金,所谓的投资收益其实就是利息收入。同时,姚荷萍还指证,天合贸易公司其实就是张群力一人的公司,张其华系张群力之父,仅是名义股东,400万元出资款均由张群力本人出资,周方虎系张群力姐夫,公司成立时曾出资100万元,2007年4月,周方虎为了逃避债务,转由姚荷萍代持其股份,姚荷萍根本没有出资,也不参与股利分配,而周方虎也只是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从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一直在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从中赚取差价,除公司过账的息差外,还有大量未入账的资金息差都落入了张群力个人的腰包。姚荷萍还交代,账外利息根据张群力跟借款人事先商定,在借款期内对方分期或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打到张群力个人、张群力父亲“张其华”或张群力岳母“方雅丽”的账户(账户都由张群力本人掌握)、也有很多帐外利息是对方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张群力,也有由会计姚荷萍先代收后再转交张群力本人。姚荷萍向专案组提供了记录有经其手再转交给张群力本人的资金往来及利息收付情况的“袖珍日记账”,看着日记帐上触目惊心的数据,专案组人员既为案件的突破感到兴奋又为巨额税款的流失感到沉重。
3.内查外调、艰难取证。
姚荷萍的突破无疑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作用,专案组遂对公司的资金进出及财务核算情况重新进行了分析、整理、比对,发现该公司资金来源大部分是从华力创投公司借入,还有部分资金是从当地的典当行、拍卖公司等单位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入,而公司出借业务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操作:一是公司直接出借资金给各单位或个人,二是公司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出借资金。由于该公司的资金来源明确,且都在公司账内反映,因此,该公司真实的利息支出都在账内得到反映,这为专案组全面核实该公司的利息收付情况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使得稽查工作的重心完全锁定在利息收入方面。
锁定重点后,为彻底拔开真相,专案组马不停蹄开始踏上坚难而漫长的取证之路,为此,专案组人员协同纪委、检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多次探讨论证,制定了分三步走的取证方案。第一步,根据公司账面记录情况制作“出借资金情况清单”,第二步,以有无账外利息为标准对借款对象进行区分。第三步,对有帐外利息的企业和个人,以追踪资金流为主线,进行逐一核实。于是专案组又是一番查找、归类、登记、统计,最后清理出39户单位和个人的出借资金清单,稽查人员以此为基础展开调查取证,经过核实调查,涉及帐外利息的企业和个人共20户,无帐外利息的企业和个人共19户,而对这19户无帐外利息的企业和个人的取证是专案组取证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前后历时13个月的取证之路,涉及到的调查对象有近百户次,借款合同、银行汇款(转帐)单据、收条、利息结算单、个人银行账户进出记录等难以数计,制作谈话笔录二十余份,取得证人证言材料三十余份,复印取证资料二千多份,制订案卷十二本,其间的酸甜苦辣非亲尝不能深刻,犹以“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公司)400多万元的帐外利息证据的锁定为甚。海港公司的老总乐海波跟张群力是多年的朋友,乐海波因工程款结算滞后平时需大量的周转资金,受限于银行信用额度,乐海波自2007年开始通过往来款和委托贷款方式向张群力的天合贸易公司累计借款近1亿元,除少部分利息在双方帐上反映外,大量的利息支付都在帐外操作,稽查人员曾两次上门都未见上乐海波,电话联系推脱人在外出差,分管财务的公司副总阮虹萍虽答应对帐上的款项往来和利息付出记录进行复印,但对其他付息情况一概推作不知,必须找乐海波本人。万般无奈,稽查人员只得通过公安机关约定乐海波,对方答应三天后去公司找他,谁知等到约定日期,稽查人员在海港公司还是没能见到乐海波,公司副总推搪说老总又出差了,到哪里不知道。正当稽查人员心灰意冷之际,匆匆跑来报帐的采购员“乐总又到虾峙去了”的一句不经意的提醒让大家如获至宝,赶紧掉转方向直扑虾峙岛。虾峙岛是位于舟山市普陀区的一个比较偏远的小岛,一天来回往返的船班只有二趟,当稽查人员到达时,船班刚开走,下一班则在午后,如果等上二小时恐怕又要错过与乐海波的碰面,稽查人员当即决定搭乘装载食品、蔬菜和日用品的渔民小舢板马上出发。时值隆冬,海面上呼啸的北风直透胸背,三名稽查人员坐在露天的甲板上“抱头取暖”,船身溅起的海水扑打着人体,不一会儿全身上下全都湿透,每个浪打过来,船便要大幅度的摇晃一番,左右摇晃加上上下颠簸,连续的没有规则的摇晃折腾得稽查人员阵阵的恶心,但施虐的风浪并没有击跨稽查人员的斗志,因为这不仅仅是与狂风巨浪的较量,更是一场执法和违法、正义和邪恶的较量!
经过二个多小时的摇晃颠簸,当灰头土脸的稽查人员出现在工地上,乐海波惊呆了,连说了三遍“我配合”,功夫不负有心人,专案组终天拿到了记载有约定利率、利息支付方式、转账汇款情况的详细记录,捏着千辛万苦得来的书证,稽查人员如释重负,虽然返回的船一如去时的摇晃,但稽查人员早已忘了这一路的颠簸和疲惫。
经专案组初步查实:该公司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共取得账外利息收入30047143.29元,其中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共向8家单位累计出借资金1.7亿元,收取帐外利息14627977.29元,通过公司直接出借方式共向13家单位和个人累计出借资金4亿元,收取账外利息15419166元。
4.四上杭州、夯实证据。
天合贸易公司实际出资人也是实际经营者张群力,已于2010年4月被中纪委隔离审查,羁押于杭州某宾馆;2010年10月,因涉嫌贪污罪被舟山市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2012年1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张群力有期徒刑七年。由此,稽查人员一路艰辛四上杭州,以获取张群力本人对案件的认同证据。
2010年10月,稽查人员第一次去杭州落实存于纪委仓库的资料是否属实,张群力的态度极其冷漠,认为税收事小,比不得纪委、检察院的查处事项,对稽查人员提出的调查要求置若罔闻,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虽然承认天合贸易公司存在资金拆借业务,但不肯提供具体的单位和数据,对一些细节问题,老是说“间隔时间太长、我记不太清楚了”,不愿意多说话。无奈,稽查人员无功而返。
2011年1月,稽查人员在突破姚荷萍已取得大量调查证据后再上杭州,与张群力进行数据核对。当张群力见到稽查人员时,他开口就说:你们又来了,我无话可说。让稽查人员感到欣慰的是,他说话的语气,显然比第一次缓和了许多,稽查人员不失时机地向他讲解了他面临的利弊,让其在绝望中看到一丝希望。张群力不再完全拒绝了,说,把银行对账单、合同、利息结算清单等资料让我看一下,核一核。于是,稽查人员将复印件资料交给了他。次日,稽查人员再次与其核对,他说,利息没有这么多,但也记不清楚利息到底是多少,需要好好回忆回忆,而且需要时间。对他的请求,稽查人员认为也是合情合理的。于是,在办妥手续、交代好任务后返回舟山。
2011年7月,稽查人员通过内查外调已基本查实该公司的偷税事实决定三上杭州。此时的张群力已初判获罪,为了在二审中减轻罪行显得更加配合调查,他说,我以前是从事银行工作的,对数据比较敏感,虽然事隔多年,但静下心来看银行对账单和借款协议等,大部分内容还是可以回忆的,并将厚厚一叠资料交给了我们,继续说,这是他自己根据回忆整理的借款、利息收付资料。稽查人员经核对,与外围取证数据总体上已相差不大,只有部分现金收付的利息,双方尚存一些差异。为确保数据准确,稽查人员没有要求张群力进行现场确认,并接受了张群力提出的再核实要求,当天返回舟山。
2011年11月,专案组在取得了借款单位出具的付息情况记录之后,决定四上杭州固定证据。当稽查人员将付息单位及相关经办人员的笔录、付息情况记录等摆在张群力面前时,他长长地叹了口气,低头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和签证单上签字画押。面对3000多万元的未入账利息收入,张群力连用了三个“想不到”:想不到你们这么认真,想不到查到的数据这么大,想不到这几年我错得如此离谱。
5.多方协调、确认收入。
由于本案来源于中纪委,为慎重起见,在正式定案前,专案组将查处的情况分别向舟山市纪委、舟山市检察院、舟山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交流通报。尽管三部门对国税稽查工作以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赞赏,但对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通过“往来款”形式擅自直接向13家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收取15419166元利息的行为是否作偷税处理存在不同意见,尤其是舟山市人民法院明确表示,这部分出借资金既认定为非法经营,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认定为非法收入所得、并由法院作没收处理,税务不应另作处理。经多次沟通协商,基于法院态度坚决,为此,专案组提请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并根据舟山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仅对企业2007-2009年的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出借资金所取得的帐外利息收入14627977.29元,确认为查补应纳税所得额。
6.曲折艰辛、追缴税款。
经酷暑、历寒冬,近二年的侦破之路,经过一系列稽查程序,在专案组全体人员忘我奋战之下,天合贸易公司“往来款”背后的真相终于被拔开,经过初步计算,查实天合贸易公司帐外营业收入达3000多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至少800万元以上,触目惊心的数目,这对专案组每位稽查人员来讲无疑是最大的收获!而收获成果的背后,让检查人员深感痛心的是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是什么能让这些偷逃税款的他们这样的堂而皇之?是金钱和利益的迷恋还是法度和诚信的缺失,也不知在迷恋和诱惑之时,有没有想过抛弃法律的代价和后果!专案组的每一位人员一丝不敢松懈,因为他们明白自己身上真正的使命是维护税法的尊严,只有将流失的国家税款分毫不差的追缴入库才是专案组真正的收获。
2011年12月,案件经过稽查局内部集体初审、案审委集体审理后,进入执行阶段,专案组查看当时天合贸易公司帐上的资产,发现该公司已无银行存款和现金以及其他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和短期投资,如果说税款无法入库那么专案组所有的付出都将付之东流,专案组决定再查看帐目,看看没有其它办法,经过反复查阅,专案组发现该公司“其他应收款”帐上有3000多万元余额,涉及的单位是“浙江浩驰疏浚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专案组刻不容缓,电话约谈天合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方虎和大股东张其华(张群力的父亲),促其主动提供纳税保证,可无论对他们讲政策还是论利弊,当事人都避而不答。随后又几番约谈都无成果。
查补税款无法执行入库,这对专案组来说比先前二年的坚辛还百感压力,难道说就这样止步于此?只要有一丝希望就百般努力,专案组决定再找纪委、检察部门协调,在检察院的协调下,再次约谈周方虎和张其华,检察院办案人员对其表示,如能结清税款对张群力的量刑有帮助,劝导和压力之下,当事人终于表示如能帮忙讨来欠款一定先来办理税款预缴。2011年2月,再次通过检察院协调,专案组请来了“浙江浩驰疏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王红霞,跟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讲明张群力目前所面临的经济和司法压力,请她念在多年朋友的面上及早安排借款归还,王红霞最后表示自己公司愿意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并当即写下“归还天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承诺书”,初步约定分月还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
在专案组和检察部门的协调下,2011年3月28日天合贸易公司预缴税款300万元,5月4日预缴税款500万元,两次共预缴税款800万元,确保了本案的完整性。
四、案件处理
对案经审理认定,天合贸易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以“委托贷款”形式出借资金给“浙江海洋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海泰水产公司”等八家单位,共委托银行放贷17300万元,除入帐申报的利息收入外,尚有14627977.29元未进行申报纳税,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908008.75元,其中2007年度1887852.24元、2008年度750895.24元、2009年度126926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其2007年度、2008年度少缴税款行为已构成偷税。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于2013年4月2日作出如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1、 追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款1887852.24元,并依法加收滞
纳金;
2、 追缴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偷税款750895.24元,并依法加收
滞纳金;
3、补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1269261.2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4、对2007年、2008年所偷企业所得税税款2638747.48元处以50%罚款计1319373.74元。
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缴税款3908008.75元,罚款1319373.74元,滞纳金1457861.27元,已全部入库。同时,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张群力也已于2012年1月由法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司法审判。
五、本案总结
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深切地感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本案顺利侦破的坚强后盾,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是本案快速突破的有力保障,检查组全体同志的顽强拼搏和忘我精神是本案成功查处的关键。
(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顺利侦破本案的坚强后盾。市国税局领导、稽查局领导不但安排精干稽查人员参与这起案件的检查,还在整个案件查处过程中与参案的各部门领导随时保持业务上的沟通,特别是在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上,局领导多次与纪委、检察部门进行沟通,说明原因取得理解支持,为案件的顺利查处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奠定了基础。
(二)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是快速突破本案的有力保障。本案由中纪组统一领导,当地的纪委、检察、审计和国税四个部门各司其职优势互补,本案稽查人员四上杭州外调取证得到检察部门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几个疑难证据的取得更是各部门通力合作的成果。
(三)稽查人员的事业心是成功查处本案的关键。纵观本案,表面上企业对每一笔帐务处理,都有貌似合理的解释,但追根究底就会发现其实有很多意外,其实看到的、听到的都不一定是发生的,其实“打破沙锅问到底”何尝不是稽查工作责任心的体现。
局长点评:从查处的涉税案件分析,办案中的各种阻力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的顺利查处。本案的查处,揭示了部门配合的重要性。这就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案情,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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