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出炉
省级政府举债将向试点地区倾斜
专家提醒试点不再是“保险箱”,将建立动态淘汰机制
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开展试点。并明确指出,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
国家发改委城市和中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规划研究部主任文辉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方案确定具体时间表,且方案内容详尽,加强了地方执行的执行力度。
方案显示,此次将于2014年底前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不断完善方案,到2017年各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2018至2020年,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
方案提出,此次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方面,将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出台具体可操作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以北京通州区为例,通州将推进积分落户政策,制定通州区积分落户试行管理办法。面向通州副中心建设,统筹考虑城市运营管理保障及产业发展方向,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并强化居住证积分与公共服务待遇挂钩。
青岛则决定实施“户籍准入”和“积分入户”联动,新区和县域承载转移人口80%以上,每年不低于2000名居住证持有者实现“积分入户”,到2020年,全市争取每年转移10万人。
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方面,方案指出,将把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编制公开透明的城市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企业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
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方面,方案指出,将按照城市设置与简化行政机构联动原则,在符合行政区划合理调整的前提下,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推进扩权强镇改革,促进这些镇更好地吸纳人口、增强经济实力,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地区将获得更大力度的支持。方案明确指出,推动新型城镇化相关政策和改革举措率先在试点地区落地,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此外,省级政府举债使用方向要向试点地区倾斜,国家开发银行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运用信贷等多种手段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鼓励公共基金、保险资金等参与自身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文辉表示,此次试点受到各级政府重视,因此对于试点的要求也极为严格,不是这次成为试点就可以一劳永逸。发改委将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对不合格的地区取消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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