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全国人大在梅地亚中心举行围绕“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关于“税收法定”、地方限行限购红头文件是否合法等两会热点问题。
焦点1立法法
“红头文件”不合法人大有权撤销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而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修改立法法意味着法律从制定伊始将有新的规范和要求。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有记者问,立法法修改后,地方限行、限购、限号这样一些“红头文件”是否将视为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回答说,“红头文件”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属于立法法调整范围,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
郑淑娜表示,对于规范性文件,我国监督法规定,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人大有权撤销。四中全会专门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做出的具体行政决定。
五道防线防地方立法变长官意志
对于记者问,此次立法法修改赋予了地方更多的地方立法权,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会否更严重。郑淑娜表示,立法法修正案设置了五道防线来保证法制的统一,防止地方立法变长官意志。
“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主体多了、立法层次多了,怎样保证法制的统一,怎样避免立法的过多过滥,避免有的地方立法甚至变为长官意志,大家有这个顾虑。”郑淑娜说。
郑淑娜表示,为防止这些现象出现,立法法修正案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五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全面赋权、稳步推进”,不能一股脑全部放开。立法法修正案要求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综合考虑确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
第二道防线,不全部放开。立法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一定限制,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几类事项;之外的事项还要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
第三道防线,必须遵守不抵触原则。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四道防线,报批准才能实行。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实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要对报送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不合法,就要退回去。
最后一道防线,备案审查制度。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
焦点2税收法定
三审稿删税率法定只为科学表述
记者会上,备受瞩目的“税收法定”问题很快被抛出。记者问,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一旦通过,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国务院自行决定提高税率。
对此,郑淑娜回应称,“税收法定”原则是世界通用的法治原则,“政府征税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可”,我国税收一直由法律规定,此次二审到三审稿的变化只是为了表述更科学,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定税率了,税率仍需要由法律确定。
为何二审稿规定了税率,三审稿没有了?郑淑娜解释,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表述经专家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更科学,采取了三审草案的表述,这一修改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定税率了。
郑淑娜介绍,此次立法法修改对税收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一方面,把税收制度从原来的基本经济制度中“拿”出来了,并进一步明确,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是“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拿”出来的税收制度放在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后面,以体现我国立法理念的变化,把它作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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