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列入今年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范围,受到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的高度关注。“张德江委员长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明确提出今年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订行政监察法。”3月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
“法令者,治之具。”拍蝇打虎也罢,宣战“铁帽子王”也好,要使权力谦抑、权益得彰,唯有严肃法纪、厘清规矩。2015年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于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反腐败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早在1999年的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著名学者、时任上海社科院院长的全国人大代表张仲礼提出法治反腐观点,并提交了《建议制定国家“反腐败法”的议案》。此后,伴随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有人说,对于公权力来说,应该是——法律让其不敢腐、制度让其不能腐、信仰让其不想腐。这话也许未必科学,却也道尽法制建设之于反腐败的价值与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基本建成,但现有法规制度亟待跟上世易时移的现实:譬如反腐形势的变化、反腐程序的完善、反腐效能的保障等。去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其实已经在落实中央的反腐立法要求。
反腐败国家立法之所以备受关注,离不开以下几个原因:一则,从今年政协报告首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到政府工作报告强调“有权不可任性”,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反腐”已成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高频热词。据《201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指出,2014年,中国城市居民生活满意度总体比上年有所提高,其中对反腐败满意度升幅最大。由此可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持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所需。
二则,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反腐”成为必由之路。反腐会否成为“一阵风”?“多打虎、打大虎”的“任性”能否有稳定预期?这些问题都需要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来回答。推进反腐国家立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因应顶层设计“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三则,有关反腐立法的地方实践已经过了“摸石头”阶段。前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全国之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中国反腐防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譬如在汕头和珠海各自的预防腐败条例中,对“裸官”、“官二代”、“三公经费公开”、“财产申报”、“国企腐败”等热点敏感问题均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外,美国有《联邦贪污对策法》,英国和新加坡有《防止贪污法》,俄罗斯有《反腐败法》,韩国有《腐败防止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亦是国际惯例。这些年,从《北京反腐败宣言》到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从国际视野来看,反腐国家立法也是加强相关领域全球合作的前提与基础。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反腐败国家立法构筑起权力笼子,有权才能真正“不敢”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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