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求阶段。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有3点:第一,境内吸收存款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强制参保;第二,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第三,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打破垄断、让不同身份的银行公平竞争的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经酝酿了近20年。它破除了资产规模、所有制在银行吸收存款上的影响,中小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由此带来的资金重新分配,意味着中国银行业将发生巨大的利益调整。对此,金融业界、学术界议论纷纷。人们普遍肯定,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解决银行“起跑线不公”问题,为民营、中小银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使得中国金融也更加安全,可从根本上医治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痼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但是,也有部分人担心,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成本和贷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金融效率。泰国、美国的实践表明,如果金融监管不得力,这一制度有可能助长银行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冒险追求高收益,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如何看待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呢?这一制度能否给中国经济带来制度红利?
存款保险制度将为民营银行发展壮大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为中国经济增添新的活力。以前,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背后,都有国有资本和各级政府的隐性担保,民营银行却没有这种隐性支持。所有制标签阻碍了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直接导致银行业的竞争不够充分,资金价格偏高,一方面银行从企业的利润中索取太多,对实体经济形成了一定的“抽血效应”。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长期被银行忽视,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缺乏生机和活力,导致就业压力加大,社会不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让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在存款资金安全性上与大银行无差异,能够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专心致志地做好贷款和风险管理业务。只要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在信贷市场中的份额提高到适当的水平,就会实质性突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瓶颈,使得中小企业焕发盎然生机,提高我国经济的创新能力和就业保障能力。
存款保险制度将推动利率市场化步伐,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从东南亚、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看,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利率市场化的必要前提。因为放开利率管制后,商业银行有较强的动机高息揽储,也有较强的动机降息以留住优质客户。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存款利率更多地反映货币政策、经济周期变化对货币资金供求的影响,而非银行自身信用水平的影响。
正因为如此,银行有强烈的动机拿储户的钱去冒险,以增加自身的收入。这种道德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银行大规模倒闭,存款保险机构难以如约赔付,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失去公信力。为了杜绝道德风险问题,我国设计了差别化的保险费率,这是国际公认的有效手段。由于银行盈利、资产风险和存款保险差别费率之间存在联动机制,如果银行为了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对高风险客户发放过多的贷款,银行的资产风险就会上升,导致其存款保险的保费自动增加,冲抵其利息收入,有的银行甚至会发生入不敷出现象,这就迫使银行在收入风险之间保持平衡,从而降低高利贷和道德风险冲动。换言之,存款保险制度像给银行这辆汽车安装了制动器,银行不可能盲目提高利率,那种担心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后贷款利率会一路攀升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存款保险制度为加强银行监管提供了新的渠道,为银行业健康发展搭建了新平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通常有3种设立形式:政府建立与管理;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政府与金融机构联合设立。根据中国国情,中国政府享有极高的信用,由政府建立并且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最佳选择。为了提高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政府首先注入一个相对较高的资本金,与从金融机构征收的保险费用共同构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差别费率,督促参保机构定期足额缴纳保费,这一行为本身就扮演了一个重要的金融监管角色。此外,除了负责存款赔付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要承担破产机构的清算、接管乃至重组的职能,在确保存款人权益、安定金融秩序、金融服务不中断和社会成本最低的指导原则下,对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显然,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填补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空白,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总之,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有了这一制度保障,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格局将更为合理,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系数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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