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发生在去年1月的双流826路公交车失控造成8车受损5人受伤案(本报曾报道),在双流法院一审宣判。
双流法院认为,乘客李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到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为达到个人目的,置不特定多数人财产与生命于不顾,使劲拍打并抓扯公交车司机右肩部,致使公交车失控,造成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一审获刑3年半。
公交车司机出庭作证
昨日下午,双流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李某案,李某的家属及同学多人前来旁听此案。与前几次开庭不同的是,公交车司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双流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14点,李某与他的母亲一同乘坐由双流白沙镇开往双流机场的826路公交车。当公交车停至华阳街道办事处、武装警官学院站台时,李某因在该站下车而公交车未停,李某便从后方走到公交车司机右后侧,拍打其右肩部并要求其停车。在遭到司机拒绝后,李某再次拍打并抓扯司机右肩部,导致公交车突然失控并越过双实线与相对行驶的一辆面包车后部相撞,并与停在路边的车辆发生碰撞,直至撞到警官学院围墙才停下。
经鉴定,此次事故共造成8辆汽车、电杆、围墙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车上5名乘客受伤。经查明,公交车转向功能无误,司机有合法驾照,公交车所属为成都锋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因到站停车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为达到个人目的,置不特定多数人财产与生命于不顾,在公交车已经驶入快车道、车速较快时,使劲拍打并抓扯公交车司机右肩部,致使公交车失控并撞向相对行驶的车辆,又与路面停放的其他车辆、围墙等发生碰撞,造成5名乘客受伤及其他财产损失共计2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辩护人提出“李某行为不足以导致公交车失控,其损害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司机驾驶合格车辆正常行驶,李某用力拍打并抓扯右肩部,其外力是导致公交车失控的主要原因,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昨日下午,双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都锋圣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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