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河南洛阳“红河谷”、昆明东川“牛奶河”、京津冀地区的“十面霾伏”等,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然而,一边是政府花大力气、用大投入治理污染,一边却有不法企业偷排偷放……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重点监督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发案较多的犯罪。活动开展近一年来,发现哪些问题、取得了哪些成效?记者展开调查。
最高检挂牌督办20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
腾格里沙漠腹地竟然有一个露天排污池!2014年9月,这一消息让社会公众一片哗然。
“最高检于2014年12月12日对进入检察环节的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日前,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已经指示宁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开展立案监督,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从目前曝光的一批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看,一些地方在县域经济发展上依然存在以廉价资源换取财政收入和先发展后治理的思想观念,导致对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力。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一己私利无视法律、严重失职。”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李文生表示。
在为期8个月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1505件1804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479件1795人,最高检也对20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在专项行动中,各地检察机关不仅推动查办了一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而且在监督移送、监督立案后,注重加强跟踪监督,对重大案件及时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跟踪催办,有效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问题。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二审正式宣判:维持原判,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这一结果让环境保护人士欢欣鼓舞。但很少有人知道,泰州市检察院还对14名企业责任人追究了刑事责任。这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不等。
发现并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62件290人
“环境污染背后往往都隐藏着渎职犯罪的影子,但只有酿成了重大污染事件,才会引起社会关注。”一位查办过环境污染案件的检察官油然感慨。大部分环境污染事件的背后,往往都有环境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与犯罪分子结成利益同盟、为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在2010年爆发的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中,时任福建省上杭县环保局局长陈军安、副局长蓝勇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致使整改不到位,埋下严重安全隐患。在事故发生后,陈军安甚至还组织县环保局相关人员配合紫金山环境监理站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检查笔录以应付调查。
类似陈军安这样的失职渎职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所办理的环境污染职务犯罪中相当普遍。在专项监督活动中,深挖环境污染背后的保护伞也成为各级检察机关的关注重点。
“环境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多,包括环保、林业、农业、国土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检察官于小平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环保行政执法部门往往‘以罚代刑’,对于环境污染类案件一罚了之,不走司法程序,客观上放纵了渎职行为的发生。”
此次专项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共发现并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62件290人,为推动行政监管执法规范化提供了助力。
检察机关对新法的实施责任重大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这部四易其稿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环境污染犯罪的违法成本,比如,增设了按日计罚制度,明确规定违法排污者将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规定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并规定对于“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可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在一片欢呼声中,仍有专家对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持冷静态度。此前,我国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部左右,行政法规有90部左右,还有大量的环保标准,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有些已不适应现实需求,欠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长期存在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缺位的情况。“最严环保法期待最严执行”,是社会公众的呼吁。
“检察机关对于新环保法的正确统一实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表示,在整个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全面加强了与行政、公安机关的交流合作,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比如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等领域进行拉网式排查,共同研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途径和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针对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问题,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狠抓案件查办质量的同时,也要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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