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我国司法实践中鲜见的刑事案件复查听证会于4月2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这也标志着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复查以来的又一重要进展。
听证会于当天13时30分召开,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全程直播。截至记者22时发稿时,网上直播仍在继续,此时听证会已持续了8个半小时。
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表示,聂案作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疑案,在复查工作中采取听证形式,具有一定探索意义。
按照山东高院公布的听证会规则,听证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法院将在充分听取有关各方意见和依法全面复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本案是否启动再审。
河北高院首度承认案件程序存在瑕疵
此次听证会正式开始前,山东高院公布了听证会议程。根据议程,首先由合议庭介绍聂树斌案基本情况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判决理由。现场播放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基本案情视频资料。
视频资料显示,河北高院于1995年4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1995年4月27日对聂树斌执行死刑。
该视频资料同时显示了聂树斌亲笔书写的上诉状,上诉理由如下:“1.量刑太重;2.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3.认罪态度好。”
通过17项证据的罗列,河北高院总结:“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认定聂树斌犯罪的证据证明体系,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依法判处刑罚并无不当。”
令人关注的是,在视频材料中,河北省高院首度承认聂案存在程序等方面的瑕疵:“实事求是地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确实在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不少瑕疵,比如书记员代被告人在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签名,虽然有被告人按指纹的确认,也属工作不规范;卷宗装订页码编排错误随意涂改,有的卷宗装订诉讼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审判人员、指挥人员等明显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不细致。”
对此,河北高院在视频资料中解释:“我们应该全面地、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待二十年前的案件,充分考虑到当时的法律政策规定、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证据条件和证据标准。”
河北高院强调:“本案存在的瑕疵,属于一般的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
聂案律师:聂树斌执刑时间仍存疑
听证过程中,聂案两位代理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分别就聂案发表各自代理意见。
其中,李树亭提出8点代理意见,包括:一审和二审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聂案中许多证据,尤其是聂树斌的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取得,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在办理聂案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一些重要法律文书有变造嫌疑,等等。
阐述代理意见时,李树亭公开表达了对聂树斌执刑时间的质疑。河北高院出示的视频资料中,聂树斌的上诉状日期“1995年5月13日”晚于河北高院出示的执刑时间“1995年4月27日”。
李树亭分析,如果聂树斌书写日期没有错误,执刑时间值得继续深究。李树亭称,依据执刑照片看,当时聂树斌跪在地上,穿着羽绒服,执刑人员穿着厚的冬装。他走访了和聂树斌同时被执刑的苏某峰的亲戚,证实苏某峰是麦收后被抓获的。
通过对当年石家庄气象资料的调取,李树亭发现,1995年4月27日的温度是25.8摄氏度,和聂树斌当时穿羽绒服跪在雪地里不符。石家庄市在1995年4月~1996年2月有3次降雪,分别是在1996年1月13日、1月14日、2月16日,由此,李树亭律师认为,实际执刑时间是1996年1月13日以后,绝不会是1995年4月27日。
“有这张照片,说明执刑的所有资料都是伪造的。”陈光武陈述。
对此,聂树斌母亲张焕枝说:“5月3号骨灰领回来,5月13号却还活着,下雪的时候枪毙的,这个问题我一定要搞明白。”
原办案单位代表:我们承受很大压力
作为此次听证会第三项议程,受河北省公检法机关指派的原办案单位代表,介绍原处理结果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出示相关证据,并就本案焦点争议问题进行说明。
上述代表在发言中强调:其所展示的证据,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是系统的而不是分割的;是体现证据本意的,而不是断章取义的。因聂案广受社会关注,河北政法机关进行了认真复查,形成复查卷宗七八卷。
上述代表同时坦言,河北政法机关在复查聂案过程中承受了很大压力,也受到很多质疑,该代表特地致谢山东高院对该听证会全程播报,“让社会公众对河北政法机关办理该案的情况,有一个全面、客观、深入的了解”。
上述代表将聂案与王书金案结合视频材料进行比对,得出结论:聂树斌的供述与康某某被害案现场勘查、尸检报告、证人证言及指认作案现场等相吻合;王书金在诸多关键情节的供述,与康某某案的证据存在诸多不符之处,甚至在关键节点上存在重大矛盾。
另外,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对聂案律师关于钥匙、衬衣以及1994年《现场笔录》为何出现2001年的路名等疑问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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