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以来股市不断升温,证券市场一些虚假信息不断出现。“新华视点”记者了解到,“国美电器前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将提前出狱”“证监会对公募基金投资创业板进行调查和窗口指导”等信息都被证实是假消息。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政策都明文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但是一些微信和微博自媒体、“网络大V”以及手机应用客户端,虚构上市公司假消息、传播证券监管假新闻,甚至杜撰降息等虚假宏观政策,对证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保护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黄光裕提前出狱?监狱、法院证实:没有申报减刑、假释
近期,关于“黄光裕将提前出狱”的消息在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上疯传。2010年,国美电器前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因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等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4年。
上述信息经一些自媒体和网络平台不断炒作,吸引社会广泛关注,甚至直接引发股市出现“黄光裕概念股”:在香港上市的国美电器从3月底至今股价飙升一倍;大股东为国美控股集团的A股上市公司中关村,一个月内股价大涨近50%。记者粗略计算,国美股东和相关机构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收获颇丰,成为这则消息最大受益者。
信息是真是假?记者获悉,黄光裕目前仍在监狱服刑,近日还在办理家属接见的相关手续。监狱方面并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减刑、假释,北京市一中院也证实,从未收到黄光裕的减刑、假释申请。
监狱系统有关人士表示,黄光裕属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此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
上市公司中关村也在15日公告称,“经向公司第一大股东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问询获悉,没有关于黄光裕即将假释出狱的确切信息。”
除此之外,近期“证监会对公募基金投资创业板进行调查和窗口指导”的网络传闻也被监管部门澄清。
最近一个交易周内,少数机构微信公众账号传播“证监会约谈基金公司”的消息,之后创业板市场一度出现大幅波动,创业板指数在13日-15日期间盘中振幅高达近7%,不少创业板股票甚至跌停,大面积波及投资者。
证监会15日表示,相关传闻不实,证监会没有进行传闻所称的调查或者窗口指导,将依法对公募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管,不干预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经营。
业内人士表示,这类虚假信息的传播,已经给证券市场带来了短期巨大影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对于幕后推手应该进行追查。
“黑机构”换“马甲” app、微信等新兴渠道大量违规荐股
记者调查发现,今年以来,随着股市持续火爆,股民投资热情高涨,一些非法荐股、虚构上市公司信息、监管动态甚至编造宏观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频频出现,在通过传播各种虚假信息牟利的同时,干扰了证券市场,不少投资者也因此蒙受损失。
——黑机构换个“马甲”继续干。近年来,监管部门对网络上的非法荐股、仿冒合法投资机构的行为进行了整治,开出总共20多期黑名单。但记者发现,一些非法网络平台仅仅更换了域名、名称等,换个“马甲”后依然活跃。
如中国证券业协会“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名单第24期”中曝光的“盛丰国际”,网站依然能够打开,仍在公开荐股;“荣欣股票投资T+0”,更名为“淐盛T+0”后不仅可以访问,还可通过电话、QQ等客服形式荐股,并且增加了另外的永久域名。
这些被称为“黑嘴”的机构通过各类虚假信息骗取咨询费,诱导投资者集中买入某些股票进而操纵股价,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借助手机客户端等新型渠道进行违规荐股等行为。根据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记者调查发现,手机app上相关应用近期大量出现。在“每日内参”“牛股王股票”等手机app应用上,存在大量违规荐股、或为没有合法资格个人提供荐股平台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证监会规定,这类app的运营者增加了客户流量和关注度,但忽视了投资者的利益。
——一些微信公众账号直接编造、传播失实的宏观政策信息。随着微信使用人群越来越多,一些微信公众账号和微信群中,经常能看到虚假宏观政策的消息、段子。
4月18日,一个名为“小江说房市”的公众账号竟散布“央行降息”的虚假信息,仅一天就被阅读十几万次,记者看到有1000多位阅读者对这条信息“点赞”。
这种虚假信息散播方式成本极其低廉,却能轻松获利。上海一家证券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如果在交易时间发布利率调整的虚假信息,通过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以通过杠杆瞬间获得高额收益。
证券虚假信息传播如何追责
多位专家表示,随着一些自媒体、公众号的兴起,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更快,更为广泛。这些平台没有严格的发布程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意兴风作浪。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一些证券市场的传言、谣言有时是投资者想象、预期或杜撰出来的,如果确实是虚假消息,就带有欺骗和欺诈性质,应该要追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对于故意造谣者,利用网上各种新型媒介传播手段制造、释放虚假消息,以操纵市场获取利益,必须要严格查处。
201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同年,中国证监会对市场上流传的关于中信证券的一系列谣言进行调查,多位在网络上散布“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巨亏”虚假信息的个人依法受到处理。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此前的案例,基本是非法网络证券活动或造谣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股民损失才处理,但对违法违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大量获利的监管并不多。
对证券虚假信息的监管,国务院去年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不法分子将信息网络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平台,恣意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包括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经营或违法所得数额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其中并未详细列出关于证券虚假信息的内容。
部分专家和法律界人士表示,“虚假信息入刑”等司法解释如何与证券市场监管相结合,仍有待进一步细化。
“在我国,投资者受此影响产生损失提起民事诉讼是有操作空间的。但前提是,必须有证监会或信息管理部门对此有判定,轻则民事赔偿,重则涉及刑责。”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说。
对此,刘俊海认为,在证券法正在修订的大背景下,新的证券法对此应有所回应,立法部门要针对虚假信息编造传播等行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诉性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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