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决策责任制,明确重大决策者的责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凡属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均应明确决策责任人,而不是笼统的集体负责;而且决策责任人应当向社会公告,让公众周知,而不是只在内部知晓。重大的决策都应记录在案,接受实践检验与历史评价。而观之于一些地方,不少重大事项却没有明确的责任者,重大工程、重要决策出现失误后,若要追问决策人和责任人,答案往往是集体决策,很难找到明确的责任者,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缺失。
健全完善决策责任制,说到底就是要通过制度杜绝决策者的任性决策。公职职位是人民授予,因职位而产生的权力也即产生相应的责任。责任乃国家公器之规制,体现制度的刚性约束。作为责任体系,责任制有两个关键和一个核心。第一个关键是责任到具体人,没有责任人或者没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就无所谓责任制。第二个关键是究责必须到位。人民监督政府并非虚托空言,而是通过作为纳税人的个体,有权向政府问责;作为人民代言人的各级人大特别是全国人大,则是法定的究责者。责任制的核心是责任评价,这不仅要看一时的评价、当世的评价,更要看长远的评价,看实践的评价和历史的评价。
现代社会管理理念认为: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而一个人能否负责及负责与否,固然与他的识见能力有关,固然与他个人的责任心、责任感、责任意识有关,但更根本的则要靠制度来规范。每个人都肩负着责任,对工作、对家庭、对亲人、对朋友,都有一定的责任。而担任公职的人,就更是这样。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肩负的责任就越重。责任是对任务的负责和承担,当责任界限模糊的时候,人们易于推脱责任,因此需要板上钉钉,明确责任。信守责任,也是在信守一个人的人格和道德。我们的社会需要责任,尤其需要责任制,因为责任制能够让社会以较小的成本代价获得较大的效益效用,能够平安有序稳健地发展。
历史从来是责有攸归的,每一位决策者都要敬畏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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