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其中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国家在国庆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焦点1
国家勋章名称定“共和国勋章”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草案说明,他表示: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根据宪法制度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称号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李适时解释说,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在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前赴后继英勇奋斗,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已深入人心;授予“共和国勋章”,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共和国勋章”在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包容性,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焦点2
国家荣誉称号名称冠以“人民”
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国家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对于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草案提出: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必要时也可以冠以其他称谓。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予时确定。
李适时表示,在国家荣誉称号上冠以“人民”,主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一切荣誉都来自人民;冠以“人民”的称号,是最高褒奖;体现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来自于人民,是各领域、各行业的佼佼者,当之无愧的典范。
焦点3
此前已故老一辈革命家不追授
此前已故的老一辈革命家,是否追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李适时表示,“本法实施前已故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在国家建设中作出卓越贡献的已故人士,各有关方面都认为,老一辈革命家为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他们的不朽英名和丰功伟绩永载史册,为子孙后代永远铭记和崇敬。从法律溯及力等因素考虑,可不再追授”。
草案同时强调,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去世的人士,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的,符合授予条件的,可以对其追授。“这也是其他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李适时说。
此外,草案也将外国人纳入了授予国家勋章的范围,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李适时称,“给外国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
焦点4
获得者可受邀参加国家庆典等
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终身享有,但是两种情形将被撤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
同时立法明确了获得者的奖励形式: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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