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转来王丽萍等三名省政协委员提出的68号《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本院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检察院依法开展执行活动监督,促进执行规范、高效,成功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但是,正如提案讲到的,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措施相对缺乏,检法两家认识也存在分歧,如法院认为检察监督范围仅限于民诉法修改之前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所规定的5类情形,这些都制约了执行监督的效果。提案对此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将结合建议,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提升。
一、强化对人的监督。将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作为民行检察监督的重中之重,注意发现、查处执行难、执行乱背后的执行人员违法行为,通过对执行人员的监督,增强执行监督的刚性,树立监督权威,促进执行效率提升。
二、加大对违法活动监督的力度。切实行使法律赋予的调查权,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着重针对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及裁定执行终结等环节以及怠于执行、消极执行等行为开展监督。对于法院有错不纠的,继续跟进监督,务求实效,必要时提请人大个案监督。
三、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在当前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的情况下,主动与法院磋商,力争达成共识,明确监督范围、细化监督程序。在具体个案办理中,注重与法院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的沟通协调,切实有效纠正执行中的错误,促进民事执行的规范、高效。
以上意见,供参考。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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