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浙江省政协将联合浙江在线网络直播省政协“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
主持人(吴晶):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由省高院主办、省政协组织召开的重点提案网络直播办理会。参加今天座谈会的领导有:
省高院院长 齐奇
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喜法
省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主任 张建武
提案主办和会办单位的领导有:
省高院常务副院长 徐杰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 王幼璋
省综治办副主任 张卫星
省编委办副主任 郑才法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海仁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民刑处处长 傅国云
还有提案相关部门领导和部门处室同志,还有网友和市民代表。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政协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长期支持政协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矛盾日益复杂,广大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强,因矛盾、纠纷主体、自身主观与其以及社会机制、体制等原因,司法判决、执行问题越来越突出。执行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和焦点问题。对此,省政协的许多常委、委员感同身受,积极建言献策。在今年两会上,就这项工作有不少提案和建议。
今天,我们针对致公党省委会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这一件具有代表性的提案,同时,针对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主题,开好此次办理工作座谈会。
省高院齐奇院长高度重视,结合工作,深入一线,亲力亲为搞调研、重协商、抓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编办承办工作。为办好提案做了大量细致而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召开今天网络直播座谈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天,我们座谈会争取努力创造政协提案方、承办方、市民、网友、政协委员积极互动,大家畅所欲言。针对影响执行效率的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问题开出药方。努力回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今天下午会议有七项议程:
第一,提案主办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办理情况和答复意见、会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补充办理意见;
第二,提案人致公党省委委领导发表意见;
第三,政协委员发言;
第四,群众代表及网民代表现场提问,有关部门解答;
第五,网民网络提问,有关部门解答;
第六,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讲话;
第七,我做会议小结。
首先请高级法院介绍提案办理情况。
徐杰: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
贵委在省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8号提案《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由省高院齐奇院长领办,省高院主办,省人大、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编办等单位会办。提案结合实际,剖析了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增加法律供给、加大惩戒力度、加强执行联动、构建监督体系、提升工作保障等五个方面的建议,十分中肯和宝贵。为做好提案办理工作,我院会同各会办单位制定了提案办理工作方案,邀请提案单位和会办单位负责人前往台州、义乌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经征求各会办单位意见,形成本初步答复意见。现提交讨论,我们将根据本次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一、执行难问题在我省的具体表现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10多年过去了,虽经全省法院不懈努力,执行工作内外环境、执行工作理念和方式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执行难问题在我省依然客观存在。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现象依然严重。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在建设阶段,信用约束还比较薄弱,失信成本低,被执行人投机空间大。据统计,一审审结的民商事案件,有45%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能够不采取强制措施自动履行的不到10%。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且手法多样,越来越隐蔽,查控难度越来越大,比较常见的有:恶意放弃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非法转移被执行财产;通过假离婚、假调解等虚假诉讼方式,转移财产或虚设债务;滥用法律救济手段进行恶意诉讼,阻止执行程序进行;假借企业破产、改制、重组或转租、合资等名义搞“脱壳经营”、转移资产、悬空债务。另外,直接以暴力手段抗拒执行、以特殊身份干扰执行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或丧失,部分胜诉债权客观上无法实现。据统计,约有35%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查到的财产无法变现不能用于执行,这类案件包括:刑事财产刑、刑附民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往往因服刑、赔偿额较大等因素,没有担责能力;农村房屋、宅基地,法律规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无法变现;标的拍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又拒绝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企业被撤销、注销、吊销或歇业后,无财产又无义务承受人;仅有一套住房、涉及社会稳定等。据统计,2015年上半年办结的155058件案件中,全额实现的58220件,占37.55%;部分实现的38045件,占24.53%;没有实现的58793件,占37.92 %。也就是说,至少有60 %以上的胜诉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为此,2007年全省各地都建立了司法救助金,共计8000多万元,对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的给予一定救助,但救助金规模和救助范围有限,更不可能替代案件的履行。
(三)案多人少、事多人少矛盾突出,执行人员长期处于超负荷状态。全省法院执行人员占干警数的14.3%,其中法警又占34%,而法警队自身任务也十分繁重,从法警中调剂力量参与执行也已经到了极限。另一方面,我省执行收案居全国前2位,人均办案数居全国第1位;全省执行案件占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总量的30%。今年截止9月全省执行收案30.4万件,已经接近去年全年的案量,执行人员年均办案量将将超过200件,加班、单休已成常态。去年,与公安协作开展被执行人布控后,执行人员需夜间备勤、假日备勤且无补休,长期超负荷工作不堪重负。
(四)执行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激活,执行合力需加强。我省法院和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查控、协助执行等方面搭建了机制和平台,但实践中执行情况复杂多样,或因沟通不够,有的单位以内部规定为由不配合执行,有的部门以资源还没有整合为由对搭建网络查控平台不积极,失信行为惩戒也因牵涉各方利益在一些环节没有落实。
(五)司法权威和执行强制力不足,执行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案件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抵触情绪拒绝配合执行,个别律师有违职业道德和法律精神,引导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抗拒执行,都加大了执行难度。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目前主要集中于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其他惩戒途径的作用尚不充分,需要对应单位、组织给予配合将惩戒落到实处。对拒不执行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于刑法的规定不够具体,移送难、起诉少、判处实刑少。从执行工作本身看,受执行力量不足的制约,各地法院对程序较为复杂的搜查、审计等措施运用较少。对于一些群体性案件,执行中有时顾虑过多,不敢碰硬,使用强制措施不够果断。此外,部分执行人员专业文化程度不足、知识结构不全,少数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执行工作履职保障严重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二、浙江法院在破解执行难问题上积极作为
多年来,全省法院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执行工作专题汇报后,作出《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2010年,省综治委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小组,出台《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此后,全省法院围绕建立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和执行保障五大工作系统不断推进。
(一)建立执行征信系统,失信惩戒有力。
1、建立多层次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平台,失信信息公开已全面实现。包括浙江法院公开网、省发改委信用浙江网,电视、报纸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住所地、人流密集地电子大屏幕等公开公示窗口。截止2015年6月底,我省公示失信名单共计58.9万余条。
2、建立多部门合作的信用惩戒机制。与公安、工商、发改委、银行等政府及企业有关部门合作,将失信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企业信用平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乘坐高铁、乘坐飞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高管、申请贷款、参与招投标、参与村两委选举等。对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以及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通报,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3、纳入党委政府考评范围。自2004年起执行工作纳入“平安浙江”考核,2014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长效机制的通知》,将执行失信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和平安浙江建设的考核范围。
(二)建立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有力。
1、银行存款“点对点”查询机制持续推进,基本实现省内网络查询、控制功能。2012年以来省高院先与60家银行开通查控专线,后又与其中48家银行开通网上冻结功能。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调查与控制,显著地提高了时效、扩大了调查面、节省了司法成本。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成功查询账户1000多万个,查询到资金4560.9亿元。网上冻结帐户1.5万个,冻结金额58.9亿元。今年6月又开通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可调查被执行人在20家金融机构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9月,与阿里巴巴集团合作,实现对被执行人支付宝余额网络查询。
2、公安点对点协查、协控机制不断完善,控人控车力度显著增强。2014年初,省高院与省公安厅对协作模式全面升级,实现被执行人身份、车辆、出入境等信息实时网络查询,对法院决定拘留的被执行人实现网上布控。截至今年6月30日,共查询户籍信息54.9万次,查到信息40.6万条;查询出入境信息54.9万次,查到信息9.6万条;查询车辆信息64.2万次,查到信息25.6万条;布控被执行人25711人,控获2510人,累计执结案件1474件,累计到位标的1.65亿元。
3、查控财产的面从房地产到证券不断拓展。2013年6月,省高院与省民政厅建立婚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网络实时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状态。2014年底,房产点对点11个市级查控网络基本建立。2015年3月,省高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中心协作开通“点对点”查询中被执行人(自然人)开户及持股系统,截止6月30日,提交股票查询请求8720次,查询到有效股票账户3059个。
4、探索推广司法网拍,实现“网拍优先”,不断提高网拍率、网拍成交率、溢价率。2014年,全省法院共完成网拍10680件,网拍率为93.97%,网拍成交率、溢价率比传统拍卖分别提高了13个百分点和29个百分点,总成交额达72亿元,为当事人节省佣金1.66亿元。网拍工作受到当事人、网民和中小微企业界的一致好评,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刊发简报予以推广,周强院长点名肯定。针对司法拍卖房产涉及金额较高、一次性付清有难度的情况,推广温州中院等创立的网拍房产按揭做法,进一步提高房产网拍的成交率。
(三)切实贯彻执行强制性要求,违法打击有力。
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罚款等措施,对拒不履行义务违法行为予以惩戒。去年到今年6月底,共拘留被执行人7247人,罚款429人,追究刑事责任72人。2015年6月,三门法院对拒不协助执行的村委会处以20万元罚款,该案例经《综治执行难专报》刊登并送发解决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引起高度重视。
2014年底,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家单位联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相互间的配合协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召开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打击拒执罪的影响。
(四)加强执行公开平台建设,各方监督有力。
1、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开每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22个重要节点,开通12368语音服务平台,受理执行案件咨询、查询和投诉,接受当事人监督。开发执行短信告知平台,将执行活动中的重要节点信息以短信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监督,认真对待舆论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执行听证、调解、实施等,全程接受监督。
2、强化执行分权制约。制定和落实合理配置执行权、执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立审执兼顾等一系列制度。执行立案权由立案部门统一行使,执行裁决事项由执行审查机构或审查人员负责审查,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事项由对外委托鉴定机构统一委托,执行异议之诉由审监庭负责审理。2014年8月全省法院推行“分段式执行”、“分段式+全案责任到人”模式,提升执行规范,提高办案质量。
3、加强执行质效管理。设定实际履行率、标的到位率等13项评估指标和6项调研指标,在执行管理系统中设置办理节点,系统自动给予提示、预警,督促执行人员发现和弥补办案流程中的薄弱环节。
4、开展专项执行活动。组织开展涉党政机关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多数涉党政机关案件在期限内执结。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执行活动,彻底清理未结案件。开展针对历年和解报结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回头看”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们清醒认识到,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将积极采纳68号提案提出的建议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进一步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和省综治委《关于完善全省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和各单位支持,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认真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2015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将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针对律师引导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等行为,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信息化和大数据对于执行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以信息化手段革新联动模式。
(二)不断丰富完善执行查控体系。密切关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及时与国土、工商等部门深入协作、建立机制。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余额宝、微信红包等互联网支付平台成为被执行人隐匿、快速转移财产的新平台,将深入调研梳理,逐一打通。
(三)用足用好失信名单制度。积极与其他领域和行业开展合作,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金融贷款等方面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提高失信名单公示在当地的约束力和威慑力。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名单制度的宣传。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长效机制的通知》和省政法委《2015年平安浙江考核办法》,跟踪督办,定期报告,加强考核。
(四)依法适用执行强制措施。针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吸收各地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高院打击拒执罪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依法惩戒有履行能力而逃避履行、拒不履行的行为,确保有财产的案件全部、及时执结。
(五)全面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今年,省高院在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办案质量年活动,通过梳理执行办案流程,制定执行办案规范,严格落实执行分权运行、执行措施穷尽、执行程序规范、执行信息公开等要求,提升执行公正和公信。继续完善执行案件查询系统公开执行信息,继续开展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群众代表见证执行活动,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检察、舆论等各方面的监督,以监督促提升。
(六)全面推进新一轮执行改革。目前法院系统正在进行全国性的司法改革,我省作为第二批改革试点将在今年推开。执行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科学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机制,要紧紧立足执行工作实际,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全面加强执行工作。
为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民诉法于2007年、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涉及执行工作的法律制度更加丰富和有力,但限于体例和篇幅,执行的法条依然较少、规定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影响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省高院也将继续向最高院和有权部门呼吁推进强制执行法、拒执罪追究等法律文件的立法进程。
主持人:下面请会办单位补充介绍情况。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幼璋:
关于致公党浙江省委会提出的《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的政协提案(68号),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答复时参考。
民事裁决执行难是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进行综合治理。一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执行工作,多次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如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的报告,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2010年又听取了省法院关于上述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2014年在开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工作专题询问时,专门就民事执行的内容进行了询问。在今年省人大常委会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民事执行工作也是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法院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执行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同时也将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省综治办副主任张卫星: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68号重点提案《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着力发挥综治职能优势,加强组织协调,更好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协助执行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适时召开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解决执行难问题继续纳入平安综治考核范畴,加大考核力度,强化督查督办,努力消除阻挠干预执行、不依法协助执行等现象,切实优化执行环境。
二、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拓展财产网络查控范围和功能,加快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协助执行的合力。协调政法有关部门,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工作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打击拒执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结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加强社会信用管理,进一步扩展信用惩戒的方式和途径。
三、加大对涉及党政机关案件的督办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长效机制的通知》(浙委办发[2014]64号)精神,组织开展党政机关未履行生效裁判案件专项督查督办活动,全力推动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对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省委政法委将适时联合相关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通报表彰。
省编委办副主任郑才法:
致公党浙江省委和范谊、楼璋亮等委员提出的《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第6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法院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由中央统一核定和下达。近年来,中央对解决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十分重视,2008 -2012年,中央编委分三批下达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并对我省作了重点倾斜,共下达我省法院专项编制2463名,占全国法院新增编制总数的6.32%。省里在分配新增编制时,重点用于充实近年来案件多发、人均办案负担较重和维稳任务重地区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其中市级法院新增493名,基层法院新增1936名,有效加强了基层法院的执法办案力量。
今年2月,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8号),明确提出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控机构编制的精神,通过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提高编制使用效能。因此,下一步解决法院执行力量不足问题,主要是加强和创新法院专项编制管理,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对此,我们将积极指导市县开展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创新管理,并督促市县编委办做好相关工作。
省公安厅副厅长王海仁: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68号提案《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供参考。
“执行难”问题不但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法律权威,还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和经济发展。破解“执行难”需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施综合治理,特别是各政法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立足本职,加强与各级法院的配合协作,推进执行联运机制建设,积极做好信息沟通和查控执行配合工作,加大侵犯司法秩序违法犯罪查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
一、建立完善机制,协助配合执行。围绕加强被执行人员及时查控问题,会同省高院出台《关于建立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机制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点对点协助查控流程,规范了查控对象预警处理要求,为加强协作执行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公安机关、各业务警种结合实际,细化相关细则,既分工又合作,确保协助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拓宽信息渠道,提高查控效能。借助公安机关掌握海量信息资源的优势,针对省高院提出的业务需求,在“大情报”平台专门设置“法院协控人员预警”子系统,将查控对象身份信息与其活动场所、交通工具等动态信息进行实时碰撞比对,实现“来能预警、动知轨迹、全程掌控”。查控对象一旦触发预警,系统即自动显示对象的基本信息、活动状态、处置依据和工作要求,并提示查控工作流程、时间节点、责任主体,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从严从快查处,彰显司法权威。“执行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源在于对拒执罪追诉乏力。为此,公安机关对法院判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坚持从严从快查处原则,确保案件移送通畅无阻,旨在通过个案形成强大震慑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彰显法律和司法权威。针对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难题,省公检法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追诉标准。杭州、宁波等地也出台了联席会议纪要,对基层办案起到了有力的指导作用。
下步,全省公安机关将牢固树立“政法工作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法院等部门的执行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强化预警研判,密切行动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
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兼民行处处长傅国云:
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转来王丽萍等三名省政协委员提出的68号《关于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建议》提案收悉。本院经研究,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监察机关执行监督这项试点工作起步于2011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会签文件,关于在全国范围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省检察院、法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齐奇院长亲自部署这项试点工作,当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院领导的重视下,这项工作稳步推进。2011年开始在11各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和5个市级检察院、法院联合开展试点。在省人大、政协的有力支持下,在省法院的配合下,我们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促进解决“执行难”,提升执行公信力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这项工作由《民事诉讼法》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规范,在实践中检、法两家存在一定的分歧,提案里提到最高法、最高检会签文件确定的5种范围,部分法院法规认为以这个作为接受检察院执行的依据。监察机关认为对所有的执行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存在分歧。下一步,总的来说应该求同存异,在维护司法公正、法律权威,破解“执行难”等重大问题上我们目标是一致。
下一步按照政协68号文件的相关意见,监督、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规范自身的监督行为,改进对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工作,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有关配合协作机制,推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依法打击防碍执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缓解“执行难”,确保公正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做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提案办理情况介绍完毕,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即提案人致公党省委会领导发表意见。
范谊:尊敬的吴主席、齐院长、省高院、人大以及会办单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我谈一下对协商主题的认识。
第一个阶段,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人民近代以来第一次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可以说是中华民族复兴的第一个重要阶段。
第二个阶段,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经过6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家的综合实力大大增强,第二个阶段走完了一大步,按照既定时间表,成为世界上有尊严、有地位的大国。
第三个阶段,民族伟大复兴。有了社会财富积累,如何能够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能够使我们积累的财富持续下去,能够使中国走向可持续的社会稳定的和谐社会,必须还要走第三步,这第三步唯一的出路,那就是法治社会,用法治成果、法治体系来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财富的积累。建设法治国家起点在哪里,首先法治国家先要有法律,我们完全承认立法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我们有详细的法律,但是法律执行不能到位,如何在人们心目中间树立起法治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如何树立起全社会的法律信仰。司法判决的执行率不仅是司法的工作行为,而且是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社会法制信仰、法律权威的一个核心命题。我们认为提高司法判决的执行率,应该成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起码是之一。基于这种认识,致公党省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在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本提案,被省政协列为重点提案,不管主办单位还是会办单位对本提案都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
这个提案的办理是非常务实的,我代表致公党省委会对提案的办理表示非常满意,感谢主办、会办单位的辛勤工作,我们对你们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表示诚挚敬意!刚才我也了解了一下,各会办单位的答复内容很丰富。经过集体研究形成以下协商意见:
第一,答复件非常坦诚、针对性强,对提案内容进行了逐一的针对性的答复,而不是“顾左右而言其他”,这个提案很明显完全按照我们提案的结构、内容进行了逐一答复。对存在的问题认识清晰,不回避、不隐晦,调研材料很具体、详尽。
第二,地方司法系统对破解司法执行难可以说态度非常积极,认识非常充分,勇于探索,也建立了五大保障体系,成效明显,亮点很多。如司法网拍、分权制约、绩效管理、网上点对点查询机制,刚才讲到的综治委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协调在执行中间遇到的难题。所有的这些工作亮点都表现了浙江省对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形成了合力,所以取得的成绩也是非常丰富的,在此对有关单位和同志的辛勤工作表示充分的感谢!
第三,答复件积极吸纳了我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从六个方面对我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工作安排和部署,对此我高度赞赏。
第四,对于省高院答复案的一些具体内容,这里我想再提四点补充意见,供高院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答复案的时候予以考虑:
一是一审审结的民事案中间有45%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而执行程序中不采取强制程序自动履行的不到10%。坦率来说,这个结果是我们事先没有掌握的,我们感觉到这个“执行难”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虽然我们取得了很多成绩,但是现实仍然告诉我们,这项工作我们还需要加大力气。我们认为法律作为一个国家最后一个救济手段、裁决手段,代表的是国家意志,判决后主动执行只有10%,可见社会对于司法的信仰、司法的权威是如何的漠视。所以,我们认为自动、主动履行司法判决率,应作为综合治理、法治浙江建设的一项考核指标。执行判决本身就体现法律精神和法治水平,也体现对法治社会、法治建设以及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大家对于判决都可以选择性执行,或者不执行,那司法最后的效果都不会好。要把提高司法判决自动执行率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也要成为政府各个方面在普法、在政府的法治考核方面作为重要的指标内容。
二是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存在各种情形没有履行能力,比如说完全没有财产,就是一个流浪人员,没有财产,要命一条,对这种怎么办?而且这种案子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恰好大量存在,我们的受害人虽然通过司法判决胜诉找回了公道,但是损失得不到补偿。省高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设立了司法救助金,筹集了8000多万元,我们认为这是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主队救济困难主体、主动维护司法权威、伸张社会正义的非常有效的措施,我们高度认同和高度评价这项措施。但是,这些救助金与现实的需求量差距很大,如何进一步筹集资金?根据省高院的答复件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解决办法。我们认为司法救济的意义比较于救济、比慈善救济的社会导向性、社会综合引导功能,一点都不差。所以我们强烈呼吁,省高院会同政法、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发动社会力量、挖掘司法自身潜力,把司法救助金做大。比如,每年全省司法系统依法收取的诉讼费起码数亿、乃至数十亿,都上缴国库了,是否能够从这项费用中拿出一部分充实到救助金中。比如一个小女孩子上学的路上或者放学的路上,受到了流浪汉的性侵,本身是一个社会治安问题,政府作为承担社会治安的管理人、责任人,有没有责任?如果我们只为这个女孩子找回道义上的补偿,而对于她在实际上受到的伤害没有补偿,人民群众、这个家庭对司法的信仰是打折扣的。我们可以不可以用这些救助金,对这样的案例进行救助。我觉得,拿出司法的收费建立司法救助金,对于救助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民事赔偿的,不仅救济的是个人家庭,而且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正义。
三是我们省高院的答复件中,举了一个例子,对三门法院拒不执行的村委会处以20万元的罚款,这个案例作为一个经典案例,报道以后引起高度重视,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好的。在破解司法判决执行难上,要特别对法人单位、政府主体、事业单位、党政群团等领导干部,在主动配合、主动执行上加以优先指导。因为在实际的判例中间往往权力部门对司法判决的执行率反而不高、反而很牛。浙江新闻报的一个案例,讲的是沧澜灵溪镇法院判决当地政府在拆迁问题上的违法行为,但是镇政府屡犯屡不改,政府部门本身成为执行难的主体。我觉得要把政府主体、党政群团在执行问题上作为重点考核、重点推进的领域。
四是在省高院的材料中间,特别提到了2014年底,省高远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全年追究刑事责任72人。专项打击工作固然重要,但是问题积累到不打击已经不行,应该成为司法部门的常态化工作,谁违法、谁就要付出代价。
另外,在9月16日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上提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系列改革,意味着我国司法改革在不断深化。浙江由于有大量外来人口,所以司法案件、司法服务对象人群数量确实大大超过户籍编制人口,户籍人口又是司法编制设定的基础,这形成了不对称。所以,在这里我们也提醒省编办是否可以考虑,比如说执行岗位能否动用一些政法编制来弥补。中央大盘子协调不下来的情况下,我们是否通过省内行政事业编制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很多基层,一方面缺编,一方面有编制浪费的情况,没有充分把已经有的编制用足、用好,需要重视。
最后,再次感谢省政协、省政法委、省高院对我们重点提案的重视以及答复,通过今天的提案办理协商会我们会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使法治浙江、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更加坚定、更加有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致公党省委会作为民主党派,为写好这件提案,他们的团队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参与了提案办理工作调研,还有很多专家的参与,他们的提案情况摸得清、问题切的准,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共性、难点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对以省高院为首的主要承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答复的意见表示认同,还有对我们现在已经取得的初步效果也表示满意。古人云:“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围绕着司法公正的目标,我们在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上任重道远。因为这个提案,关心、关注司法执行的人特别多,我们今天到场的就有一些很好的个人见地的政协委员,今天也给他们一些机会。
接下来请政协委员的代表发言。
陈琪:非常感谢吴主席。我对执行难的问题是知道的,本人在上一届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问题写过一个提案,就是救助金,省高院特别认真的答复我,也是十分满意的。提案办理工作有两好:一是提案提的好,做了深入调研,针对性很强、操作性很强,思路很开阔、很清晰;二是办得好,“1+5”5个会办单位都是非常真诚、务实,我非常期待能够把我们今天协商办理的这些具体措施落实好。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法律共同体里的难点问题,作为一名省政协委员,我提两条补充建议:
第一,把破解执行难讲到的五大系统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后,建议省政法委列入到“法治浙江”、“平安浙江”考核的内容,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大占比,推动我们所提到的五大系统的真正落地。浙江“法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我们如何在破解执行难这个问题上,能够出新招,走在全国前列,这一点我是充满着期待也充满了信心,相信以省高院为首的各个部门齐抓共管,一定能够出实效、出成果,取信于老百姓。第二,把破解执行难的五大系统的具体措施建议列入省高院和政协是定期对口协商的机制。建议列入给省政协协商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做一些沟通、交流。我们也要组织委员关注这一块的落实执行情况。我觉得在答复件里还要再加上省政协的民主监督,把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列入到省政协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这是我想到的两条建议,仅供参考。
陈三联:刚才听了致公党省委会关于重点情况的情况介绍,以及省高院以及会办部门的意见很受启发。造成今天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顶层设计不完善,包括立法的缺陷,包括社会诚信体系的缺乏,法律信仰的欠缺,包括地方保护的因素,包括一些法院执法不公,以及法院力量配置不足等等问题。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疾。但是不能把执行难的板子打在法院一家身上,我有这样几个建议:
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包括刑罚的执行权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权,怎么让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就是把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来。但是并不是说分离出来就破解了执行难。法官是文官,不是在一线执法,主要根据资历、对法律的理解做出判决,执行的事情需要政府单位们去干。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暴力执法的报道,这不是法官做的事情,也不是法院干的事情。
第二,制定《强制执行法》,世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无论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法》,我国目前不够全、不够细、缺乏操作性、比较原则,更多法院执行过程当中依据的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是答复意见,或者是指导意见。这些司法解释不能等同于法律,效率还是偏低,同时也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所以破解“执行难”,还需要立法先行。
第三,引导培育全社会形成尊重法院判决的法治精神,法院的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那法律就形同虚设,依法治国无从谈起。
第四,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执行难不仅仅是暴露出了社会对法律缺失,也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破解执行难还需要建立全社会的信用体系。需要政府、社会联动,建立完善企业、个人的信用体系,让不守信者寸步难行。这里政府要做楷模,以前经常看到政府部门不执行法院判决。
第五,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治力度。虽然我们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入刑,但是真正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少,针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是不是可以探索更加便捷的途径,比如说当事人自诉或者法院直接定罪等等,加大惩治力度,起到威慑力。
金克明: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同志们,下午好!
我是来自温州的省政协委员,我想借此机会提四点建议:
第一,现在法院的执行庭的工作人员都是有法官资格的,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把法院执行局的这些人员转化为司法警察。一是符合执行的本身规律,如果法院的人穿着西服去执行比穿着警服去执行,穿着警服更有威慑力。这条路,我们浙江省应该尝试一下。
第二,及时出台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实践当中碰到的问题、执行当中碰到的问题太多了。比如有土地证但没有房产证,各地法院在执行的时候不一样,有的法院停下来不执行,说你没有产权证,我不执行。有的法院是执行的。还有一些共有产权、部分产权的厂房应该怎么执行?还有执行过程中资不抵债,是不是转化为破产程序,或者“直”、“破”相结合?这些基层法院各自做法不一样,这样容易产生腐败的土壤,这个应该是“中层设计”,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很必要的。
第三,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执行人员流动量很大,他们基本上从法警转化过来的,没有专门的培训。事实上执行是一种艺术,不能紧紧重视审批忽视了执行人的素质的提高。徐杰院长在刚才的讲话中也讲到,执行人员素质相对低,文化程度差一点。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流动性更大,这样对执行来说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把这些人员留下来,使他们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基层法院过了两年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执行人员就流动了,这种情况是严重制约了执行的顺畅和力度。
第四,还要强调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为什么法院里人员出现腐败现象?其实执行这一块是相对审判来说更加严重,更需要检察院的依法监督,监督是最好的保护,而不是惩处。
有一句话是“迟来的正义是不完整的正义”,怎样提高我省法院的执行能力,我认为是综合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政协委员的努力。
今天通过这么好的重点提案的办理,我相信我们浙江省的法院的执行工作会更上一层楼,谢谢!
主持人:委员都说的非常好,我觉得很有针对性,人民法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主体,是国家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升司法判决的执行效率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提升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近年来,浙江高院制定了国有首创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挥评估体系”,涉及公开开庭率、执行评估拍卖公开度、听证程序透明度等众多指数,我认为就是司法公正透明的一个具体表现。古人云:“形象系于公正,权威存乎民心”。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加强执行工作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也可以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今天我们还请了5位网民和市民代表参加这个会议,他们也有很多想法,我们也给各位一些机会,你们提的问题涉及到哪个部门,部门可以给一些回应,也就是我们互动起来,接下来请网友和群众代表发言。
杨银章:今天很高兴参加互动,刚才也听了各位单位对这个提案的发言,但是我们作为律师非常关注司法当中的实务问题。因此我提一个问题,中央十八大四中全会以来,中央高层对司法改革的措施层出不穷。最高人民发院通过了拒执罪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当中有一个亮点,申请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立案追究老赖,可以提出自诉,这种情况下,我们法院能否进行追逃。这个举措,对老赖震慑力有多大?
齐奇:非常高兴律师提出这个意见,最高法院现在司法解释里第一次在对拒不执行的“老赖”,提出可以自诉,这个问题比较新,我们也很关注这个问题。过去只有公诉,明显是有局限性的。公安办案压力很大,公诉确实有客观上的困难。同时,由于拒不执行罪的证据采集非常具体、非常细,有一些过程当中没有固定证据、没有把搜集好证据,在起诉时也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立法上对拒不执行罪规定比较笼统公诉上有一定局限。现在规定了允许自诉,我们认为非常好,但很多措施还要细化。被执行人如果逃跑,我们还是有办法找他。对于老赖,不仅是自诉案件,我们对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老赖可以协请公安厅在网上布控,像追逃犯一样的追捕老赖。法律的严肃性、法律如果都得不到尊重,法治社会是很难建立起来的,我们一定在下一步的工作当中把自诉案件的通道真正变成绿色通道,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程勇:很荣幸来到这个平台,如果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或者是政府,如果政府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应该怎么办?我了解到湖州一个案子比较有影响力,2010年的时候湖州市土管局土地出让,三年以后没有交地,后来没有办法当事人起诉法院。在区法院,法院受理以后一年以后开庭, 2014年1月份开庭,到3月份达成协议。但是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到2014年8月份申请执行,这个问题迟迟不能解决。很高兴省高院执行局领导到现场去过。同级机关法院执行同级政府,可想而知来自党委政府的压力非常大。到今天为止,这个案子还没有全面履行,问题在哪里?这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申请人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护?
裘茂金:这个纠纷是去年8月进入执行程序的,执行标地是1.1亿,这个案子本身在中央政法委,包括省里、市里都在关注这个事情,也是列入了省政法委督办案件之一,省政府法律办、省政委、省高院去年年底联合督办,进程是有的,但是全面履行还是需要进行一些协调。现在已经执行到位的是7500万。整个案子有客观情况,土地出让款由于市场环境不好大幅度下降,调解的时候按照土地出让预期的价格,之后土地价格大幅度下来了,使政府履行出现缺口。实际上这块土地是其中的一个小块,整体价格是2亿多,这块卖出了7500万,所以缺口很大,所以这块缺口一直在协调当中,包括省里的副省长也很关注这个事情。
程勇:既然法律文书生效了就不存在协商,有可能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做出让步,为了顾全大局。但是有能力履行,行政权利干涉司法执行,这个案子法院没有进行强制执行,这个土地卖出去2亿多,已经有能力偿付了,没有履行。
齐奇:这个案子实际上中央政法委也在督办,省里也在督办,主要原因是标的比较大,房市整个下来以后政府比较为难。督办的共有100多个案子,这是唯一剩下来的案子。下一阶段,将继续采取措施推进。
宋承吉:很荣幸今天下午参加这个座谈会,听完有关领导的工作介绍以及委员的发言以后,有一些问题提的比较犀利,我觉得深受启发,自谈到司法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我有一个具体问题想请教公安厅的王海仁厅长。在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在具体的方法、手段、内容等方面有哪些方面不同?
王海仁:刚才宋老师提的问题很重要,我们公安机关在配合和协助法院执行权方面有哪些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但是我们在具体实践当中,有三个方面:
第一,主要是对被执行人,往往对被执行人采取什么措施。我们公安目前来讲,对人的问题上,一是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针对这样的行为;二是被裁定为司法拘留人员,逃逸了,公安机关进行布控,经过一定的手续程序以后,在网上布控、网上追逃。
第二,对被执行人的财物情况,被执行人的财物当中主要是车辆,对车辆我们进行一定的查控,查控到了,把执行信息提供给法院予以执行。去年开始将近一年多的时间我们查控真正到执行是118辆,1800多万价值。
第三,陈秘书长讲到的强制执行的问题,对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阻碍执行公务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行为的,我们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这三个方面,从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在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机制,重点提案提出以后,我们公安机关主要研究如何充分行使公安机关行政执行权的问题,必须从工作的理念上、工作标准和流程上、从行为的规范上建立一种长效的、常态机制,这样对提高执行力、强化司法权威、执法公信力有了有力保障。
这个工作我们以前做了,但是还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相关机制。
邓沈军:我结合我们商会实际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提两个问题。
我们商会企业家在经商过程中不免发生纠纷,一些企业家曾经遇到买卖合同案子胜诉以后,对方躲起来不见人,家里没有值钱的东西,长时间执行不到钱,针对这种情况有什么措施,我们怎么做才能够尽可能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齐奇:这个问题也是刚才大家议论到的,怎样注意社会诚信、注意交易当中、买卖当中的风险防范,怎样治理“老赖”的问题。从做买卖来讲,关键在找交易伙伴、交易对方一定注意调查对方的诚信情况如何,首先要注意风险防范。人家有的人说“先小人,后君子”,就是教我们在目前社会风险比较大的情况当中,社会诚信不完善,我们要注意这方面的风险防范。一旦发生纠纷以后你要进入诉讼,也要进行一个风险评估。有的时候从道理上来讲,你是胜诉了,但是可能对方真的是亏损了或者没有财产的话,这个风险就转嫁到你的头上来了。
我们和西方社会国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他们社会诚信体制比较完善,每个公民都有一个安全卡号或者有一个公民代码的制度。住宾馆或者是房租、水电费不付,这些最基本的东西诚信上出了问题都会在安全卡号上,在你的诚信记录上有所反应。所以,法治发达国家的诚信是法治处理的,有那一套机制,公民有公民代码,法人有法人代码,财产有不动产,不动产登记是全国联网,非常清楚的,整个管理非常强大。这种情况下,谁要是做了“老赖”,欠了钱不还就寸步难行。所以在法治发达国家,砸锅卖铁,也要想办法还债,保持自己的信用。
我们国家最大的区别是,一方面一些人经济下行真的没有财产了,全社会的当事人从执行当中感受到,从2013年、2014年、2015年,我们现在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大幅度下降,确实有财产蒸发或者是经济下行亏损、破产,偿债能力大幅度下降。但是我们国家和法制发达国家区别是有“老赖”在那里。
所以在商业经营行为中,一定要了解对方的诚信情况,来规避自己风险。我们执行主要是对付“老赖”,有偿还能力不偿还的,要把他们挖出来,让他们寸步难行。四中全会以后我们的诚信制度肯定在最近几年有大幅度提升,国务院专门下文了,今年年底要全面推行不动产的登记,公民代码归公安部,法人代码可能归发改委,都要建立起来。一人一号,不诚信就业、出行、旅游都有困难,寸步难行,到这个时候就会砸锅卖铁想办法来还,整个执行难把“老赖”问题解决了。
徐敬慧:我来自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特殊资产经营部。近年来省高院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防范金融风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具体措施。比方2012年出台了《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意见》,2013年发出了《依法加快推进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通知》。2014年规范了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条件。2015年签署了《关于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相互协作的纪要》,以上措施推进了我省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风险化解。大家知道,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资产抵押,近年来,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难度相对来讲比较大,提供抵押资产多数是比较大型的资产,但是因为市场行情影响,当前变现非常不容易。我要问的问题是,法院在保护金融债权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大额资产处置方面有什么更好的做法?
齐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大家知道金融资金是实体经济的核心问题或者是血液,如果实业经济失血的话,浙江经济不可能实现转型升级。所以金融环境、金融债权能不能得到维护,在浙江来讲高度重视,省法院在这个方面高度认同。
我们这两年在协助银行维护金融债权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我这里有一个数字,1到9月份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使银行核销坏账、化解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548亿,这个数字是非常巨大的。至少银行有了这个判决以后,尽管有的执行不到位可以核销。尽管有的执行不到位,但可以核销坏账。另外,1—9月份办结银行申请担保物权2276件,涉及标的139亿,体现法院工作力度很大,但是问题是存在的,一些抵押财产厂房、土地量大,行情又不好,大家对实体经济是观望,拍卖中经常流拍,我们现在也在想办法,有的基层法院通过当地招商机制,吸引浙商回归、外资投入,与吸引招商的部门建立热线,我们这里有什么财产马上通报给他们,投资人有意愿的无缝对接,有些土地面积比较大,我们想办法拆小,拆分以后把大宗地块分开来拍卖取得一定效果,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与当地的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协商,方便办证,还有一个办法是银行提供按揭,税务部门减免一些税,预登记制度建立起来。尽量想一些办法,在目前经济比较低迷、投资人意愿不高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债权最大化。
主持人:现在通报一个情况,在线点播观看我们今天的网络直播办理座谈会有7万多人了。我们从中选了两个有代表性的提问来请相关部门作回答。请相关部门继续回应网友关切。
网友提问:呼吁司法判决强制执行在更高的法律层面是否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我们浙江在相关立法方面是否有一些更多更新的举措?
王幼璋:依法治国、法律先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保障执行的基本条件。这里涉及到执行权的问题,执行权属于行政权,可以说理论上多数赞成这是行政权,客观上这个权利法院在形式,我们中央司法改革也专门把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所以实际就是司法权的一个部分。全国来看,没有发现哪一个法院搞执行权从法院出去的情况,所以执行权是不是最终从法院分离还未知,如果真正分离出去了,属于行政权,目前属于司法权的范围。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作为地方人大是没有权利对这个进行立法的,中央没有授权哪一级人大对这个立法,所以目前来说不能就此进行立法。
我们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这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当然浙江人大前几年也有一个决定,这个决定带有法律性质,比较明确提出怎样加大执法问题。人大监督当中特别注重一方面通过监督,今年三级人大联动,全面对司法进行监督。推动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也是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网友提问:我经常在淘宝上买东西,也关注过上面司法拍卖的信息,拍卖的房子价格是比周边要便宜一些,有些房子户型都挺好,我很想参与。但是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法院在这些方面有什么让百姓更实惠的措施?
徐杰:这是一个实际问题,我们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特别各级法院都在探索这个问题,从现在各地在实践中进行的情况来看,特别温州、台州这个情况来看,他们先行尝试一步。他们和住建委联合推进预登记按揭制度,现在在全省推广。
比如说司法网拍竞拍成功以后,先付30%的款,付了以后法院出具拍卖的确认书,可以拿着法院的确认书和法院的公函和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中心办理所有权转移预登记。取得预登记以后可以以这个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抵押,而且买受人和贷款银行通过登记证明办理抵押的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以后银行在指定时间内把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出具法院过户的执行裁定等等文书,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执行裁定、通知书等等文书办理正式的产权转移手续。
这个方法比较好,当然网拍因为拍品的不同,确实比较复杂,出现新情况比较多,我们也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让工作做的更好。
主持人:以上无论是承办单位的发言汇报,还是政协委员的发言,还有网民、市民、基层同志的发言、部门的回应,应该说都非常有质量,有水平,有水准,也很有针对性,切入我们的主题。很多的问题我们也是咋互动当中得到了启发,应该说是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因为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先交流到这里,大家可以在我们的直播页面继续参与互动交流。
最后我们请省高院院长齐奇作重要讲话,大家欢迎。
齐奇:
吴晶副主席,与会同志、朋友们,大家好:
致公党浙江省委会在年初两会上提出了《提升司法判决执行效率,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重点提案。当这一提案放在我案上的时候,心里深切地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浓浓关切,感受到了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沉甸甸的责任。借这个机会,我代表全省法院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表示衷心感谢!
多年来,浙江法院围绕保护胜诉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这一中心,先后建立起了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在降低执行成本、强化执行威慑、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同时,我们清醒地看到,正如68号提案内容和答复意见中分析的那样,执行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既有近年来经济下行、企业破产,被执行履行债务能力出现大幅度下降甚至丧失的客观原因,也有有能力偿还债务而逃避执行的“老赖”问题,法院执行的结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的差距,解决执行难问题任重道远。
今天,在省政协吴晶副主席的主持下,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68号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各承办单位与提案人、政协委员代表、群众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时间虽短但效果很好。会后,省高院将结合本次办理会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脚踏实地,迎难而上,积极作为,一件一件抓落实,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关切。今后一个时期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查控能力。信息化系统能够更快、更准、更低成本地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是“互联网+”时代带给法院执行工作的红利,对于被案多人少压弯了腰的法院走出困境,有着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我们将继续抓住信息化建设,着力提升查控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增加网络查控的财产类型。传统的存款、房产、车辆等三大件要盯牢,下一步对新生的基金、证券、股权、银行保险理财品等财产的联网查控要及时跟进打入,不留死角。二是扩展网络查控功能。充分发挥网络查控机制的灵活优势,查封、冻结、扣划要一体化,现在没有做到,现在先是查封,有一大半做到冻结,所以以后一体化都在网上完成,还要和各相关部门配合。而且做到省内省外实时操作没有时间差,互联网一搞,再远的距离也是没有时间差的,所以这是非常必要的。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没有可钻的空隙。三是打磨网络司法拍卖细节。我省首创的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全国法院的标杆。针对拍卖房产、土地等税费负担不明、一次性支付难度较大等问题,我们将完善拍卖流程,与相关部门理顺拍卖标的税费负担,推行网拍按揭,提高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努力使拍品价值最大化,债权受偿最大化。
二、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促进执行公正规范。“照照镜子可以正衣冠,晒晒太阳可以正阳刚”。省高院全面公开执行信息,开通12368服务热线接受当事人查询和监督,有效提高公众参与度。今年,省高院将抓住执行信息化转型升级的契机,落实以下工作:一是建立阳光执行监督平台。建立执行流程节点管理系统,在查控措施、执行期限等节点设置预警,提示执行人员及时、准确、全面采取执行措施,防范不作为、缓作为、慢作为。二是丰富阳光执行方式。建立数字执行系统,以音视频记录执行实施过程并全程公开。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等见证执行常态化。探索“协执员”工作机制,让更多群众参与到执行办案中来。三是充分保障当事人案情信息知情权。落实执行进展信息节点的手机短信主动告知,让当事人知悉相关事项,并有机会发表意见。四是网上“一案一人一帐号”精准管理执行款。建立案款管理系统,每一个被执行人设有独立的缴款帐号,使案件、当事人、帐号一一对应,实时监控执行款到账转付情况,使权利寻租零空间,防止执行沉淀款的发生。
三、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打击拒执行为不手软。法院执行的生命力在于强制性,要通过多种途径依法打击拒执行为。一是加大诉讼保全力度。诉讼程序中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将大大降低执行不到位的风险。省高院今年将加大以保全促执行的力度,加强在立案、诉讼环节中诉讼保全的释明和引导,推行诉讼保全信用担保方式,降低保全成本,提高判后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申请执行的案量。二是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情况是法定的义务,但实践中有的不报告,有的不如实报告,有的报告了的财产往往是难于处理的。对此,要强化财产报告执行和处罚力度,凡拒绝报告、虚假报告的,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进行惩戒。三是完善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加大对被执行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等近亲属名下财产的调查力度,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采取搜查、悬赏、强制审计、委托调查等手段,追查单位款项私存、车辆私挂、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四是建立被执行企业转破产程序衔接机制。今年出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企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可通过破产程序清算被执行人财产,使之成为防止隐匿、转移财产等逃债行为的利器。五是加大拒不执行的刑事打击力度。最高法院今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让当事人有自诉权、执行法院有了直接管辖权,涉嫌犯罪的情形和对象有了对照表,接下来我们将与公安、检察等机关密切协作,追究一批拒执者的刑事责任。
四、协调各方合力惩治失信行为,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成本。执行难,本质就是当前的治“老赖”难。要使天下守信无“赖”,重塑“信用”两个字最重要。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提出到2020年建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诚信保护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真正发挥作用。这是令执行工作备受鼓舞的大事,将成为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惩戒拒不履行行为的有力法治武器。我省已先后将50多万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下一步将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招商机构、行业协会、互联网平台等单位的联动,扩大失信惩戒的平台和手段,不断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今年初,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国范围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和公民代码、法人代码三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将得到提速,对法院执行工作又是一个重大利好。相信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执行难问题终将有望解决。
近期,我省法院司法改革已全面启动,改革方案从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出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打造专业化执行队伍,必将对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谢谢。
主持人:今天2个多小时的会议,可以说时间紧凑,议题众多,高效务实。今天的座谈会是一个非常有特殊意义的会议,不仅是一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座谈会,也是对我们大家的一个普法、学法、用法的宣传动员会和民意沟通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作了发言,大家都作了充分准备。发言质量很高,提出许多富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尤其是齐奇院长刚才的重要讲话就提升司法执行判决效率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要求。我听了之后很受启发,很有收获,更加增强了信心,同时也增强了大家的履职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结合齐奇院长的讲话,我谈几点想法。
在下一步工作开展当中,在落实齐奇院长讲的下一步工作任务时,如何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司法为民,打通走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发挥司法队伍党和人民手中“刀把子”的作用,破解执行难题,解决执行积案,进一步提高执行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执行的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提几个建议:
一是倡导审理兼顾执行,避免“各自为战”。要提高认识,树立审执兼顾的观念。要树立全面执法观念和重视执行意识,克服“审执不分”、“审执无关”的思想。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继续,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和重要保障。二者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既要讲审执分工,又要强调审执配合。同时在这里,我也希望政协各级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能够通过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积极向国家层面呼吁和反应尽快出台的全国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
二是强化调解功能,提高自动履行率。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群体性、矛盾易激化的纠纷,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并充分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纪,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让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和执行联络员、政协委员等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自动履行率。
三是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更加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把法院掌握大量宣传素材的优势与通过网络等宣传手段先进、辐射面广的优势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展现法院公正、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通过宣传不断地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的良好习惯,从而降低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我刚才讲的这些问题,齐奇院长实际已经做的回答了,是我们非常关注的一些问题,也是解决难题非常大的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在认识上有一个统一,在力度上不断的加大。
同时这也是我们省政协第10个年头,每年确定一个主题,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提案办理座谈会,我们希望借助网络这个平台的优势让我们更多的公民、更多的百姓来参与,为公民与社会组织进一步扩大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也让大家能更充分地了解提案办理工作,共同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希望大家能继续关注省政协重点提案网络直播办理工作。
最后,我们对前来参加会议的提案承办单位的领导,部门的负责人,网民、市民的代表,政协委员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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