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8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证券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193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204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法律释明:
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法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证监会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对涉案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这种情况,证监会将依法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并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与一般股民相比有更为优越的获取信息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们在股份增减上承担特殊义务,该披露的必须披露,该暂停减持的必须停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忠实、谨慎履行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如减持前要关注其他一致行动人有没有减持、减持了多少等。如果不关注,超越了减持比例的“红线”,就是未履行法定义务,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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