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租车、顺风车、专车等发展的目的绝不是把尽可能多的私家车动员到道路上,尤其是在交通密度已很高的大城市。这一发展其实是给原本已非常紧张的城市道路添堵,最终降低的是所有市民的出行效率,也根本不可能缓解交通拥堵。”10月13日,中国城市交通规划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杨涛说。
交通运输部日前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约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和《办法》)。文件发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杨涛对记者说,通读《意见》和《办法》全文,结合我国当前城市交通发展特定历史时期所面临的特殊挑战、压力与使命,“我个人认为正当其时、定位准确、方向明确,具有很强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特定背景正当其时
杨涛分析说,众所周知,我国城市交通发展正处于十分敏感与复杂的关键时期,面临着交通拥堵蔓延、事故高发、污染严重的多重挑战与巨大压力。同时,社会公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机动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服务要求又日益提高。
“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满足人民大众对高质量交通服务诉求,根本出路还在于优先发展高效率、高品质的公共交通,同时辅之以安全方便的步行、自行车和出租车、约租车等多样化、个性化交通环境与服务。”杨涛说。
近年来,交通信息化、智能化,特别是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进步,助推了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交通、小汽车交通等在内的运输组织与出行服务的改善提升。
杨涛说,约租车、专车等交通服务新业态的出现,既满足了公众对方便快捷高质量出行服务的诉求和需要,同时也引起了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冲击、对出行消费者利益与安全如何保障、从业者自身利益与安全如何保障乃至对整个交通系统影响与冲击等一系列问题的争议争论。
他认为,《意见》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及时映应了社会各界对此的关注关切,并且以积极开放、从谏如流的姿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寻求公众利益、公众意向和社会舆论的最大公约数。
准确定位正本清源
杨涛对记者说,《意见》明确了“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是为了“提升社会满意度”。
“我个人理解,上述意见有以下三层含义值得关注。”杨涛说,首先是明确了出租车(包括约租车在内)是一种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个性化运输服务,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但不是公共交通。“第一次让出租车运输方式回归了它本质的运输功能属性,澄清了长期以来将出租车交通混为是公共交通一部分的误区。”
杨涛说,《意见》还明确了“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第一次明确将约租车归类到出租汽车范畴,这既符合约租汽车服务的基本特性,即也是一种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个性化运输服务,又为后续拟定出台并执行对约租汽车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奠定了立论基础。
“《意见》还明确了发展出租汽车之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是为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社会满意度。”他说,按照上述解读,本次《意见》对于出租车和约租车的定位、定义、目的,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只为服务非为缓堵
近一两年,在互联网服务、互联网销售、互联网金融等联合助推下,约租车、顺风车、专车等交通服务新方式新业态迅速在各地传播发展,并受到乘用者普遍青睐欢迎。
杨涛说,约租车、顺风车、专车等发展商为了争取舆论、赢得支持,借助于合乘共享等概念和服务,向公众和媒体宣传约租车、顺风车、专车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等功效和作用。
“但事实上,除多人合乘的定制公交外,约租车、顺风车、专车等均属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个性化运输服务,而非集约化运输服务。”他说,专车发展的目的绝不是把尽可能多的私家车动员到道路上,否则将给城市出行带来灾难性后果,尤其是在交通密度已很高的大城市,这一发展其实是给原本已非常紧张的城市道路添堵,最终降低的是所有市民的出行效率,也根本不可能缓解交通拥堵,如何平衡关系到每一位市民路权的落实和保障。
针对社会上对于将约租车、顺风车、专车等纳入到出租车范畴以及加强相应管理的争议,杨涛表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没有规则的“自由”一定是没有前途和出路的假自由。《意见》和《办法》所作出的这些规范性规定和要求是出于对广大乘客及服务者各自利益、生命安全的依法保护与保障,是为了保证运输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杨涛说,这些规定完全符合出租车、约租车运输服务功能属性定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定价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兼顾了政府指导的作用。
网络约租车刚刚推出时,一些网络营运商不惜投入巨资,采取非常规的双向优惠和补贴的方式,来迅速吸引乘客和参与服务的驾驶员,同时与对手展开激烈争夺,让很多乘客和参与服务的驾驶员形成一种享受免费午餐和意外获利的错觉。
杨涛认为,这样的运营模式和竞争方式,违反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规则,是一种不健康、不可持续的模式和方式。《意见》和《办法》发布,有利于对出租车、约租车运输服务市场的及时规范,有利于对不健康、不可持续的模式和方式的及时纠正,也有利于对城市交通整体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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