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记者李婧)本月1日开始,《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不少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规定,之前常见的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行为,已经被列入了刑事处罚范围。新修正的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此次修法中新增的对网络信息传播治理的规定,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政治研究所所长,教育部全国高校网络培训中心特聘教授赵瑞琦认为,网络空间尽管虚拟,但其信息传播效果却影响国计民生。如此,自然不能因为其摸不见看不到而放任自流。实际上,由于互联网发展的超前与管理手段的滞后,特别是规则制定的效果落差和惩罚措施的时间落后,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形成威慑效果是形成良性网络空间的题中之义。
赵瑞琦举例指出,在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方面,很多国家都已有影响面很大的痛苦教训。2012年8月,印度发生了来自东北部地区的居民,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和学生,从南部和西部几个大城市大规模逃离返乡的风潮。十多天的时间里,印度南部的班加罗尔、海得拉巴、金奈等大城市和西部城市浦纳的火车站挤满了准备返乡的东北部居民,许多人席地而睡,盼望着能登上拥挤不堪的列车,情形如同难民潮。长途跋涉中,不少人在事故中受伤甚至死亡。事后调查证实,这次大规模的逃亡返乡悲剧与造谣者利用社交媒体和手机平台传播虚假信息有关。当时的谣言称,班加罗尔、海得拉巴等地的穆斯林居民打算在斋月结束后对东北部人进行袭击,以报复7月以来在印度东北部阿萨姆邦发生的当地土著居民与来自孟加拉国的穆斯林移民之间的流血冲突。印度内政部及其下属情报部门官员称,此次谣言造成的灾难让印度经历了“第一次网络战”。
除了加大对信息传播者的处罚力度外,这次修法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了相关规定,第286条规定后增加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此看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担当起社会责任的时候如果守不住底线,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新修法中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新规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终于对网络谣言的处罚有了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界定,顶一下”。不少网友还对处罚力度表示认同,“明晰了法律对虚假信息传播的处罚”, “网络上的信息在没有经过证实前就已经光速传播了,正因如此才需要的严厉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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