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值得注意的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始终以坚持和不断发展公有制为基本前提,其根本性质是为了促进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然而,一些人却误以为我国要放弃社会主义道路、重走西方国家私有化老路来补资本主义的课。因此,本文拟从“跨越卡夫丁峡谷”视角,从理论上再次给以正面的回应,从而坚定“三个自信”。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认识
众所周知,马克思毕生着力研究和阐发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在矛盾,并对其发展趋势——必然被社会主义所取代进行了展望。但经济文化落后国家是否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有人认为,无论对于哪个国家或民族来说,资本主义私有化都是必经之路。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就做出了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化之路只限于西欧,决不能将其视为普遍适用的道路,然后再强加给所有的国家或民族,否则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不仅如此,马克思又对有别于西欧国家私有化的新路,即针对俄国公社,提出了“跨越卡夫丁峡谷”的伟大设想。这一设想后又经过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丰富和发展,并付诸了实践。其实质是,为落后国家开辟了一条社会发展的新路径,这同样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综观“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的文本就会发现,马克思谈论跨越的大前提仍然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所阐明的“共同胜利”。这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用世界社会形态演变的视角来看待“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在跨越思想形成以前,马克思大体认为,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和世界的普遍交往将把所有的落后国家都卷入资本主义的世界历史——走向资本主义私有化,在资本主义“一统天下”之后,随着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从最发达的英、法、德、美等国家开始,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框架将被突破,激烈的阶级斗争最终将埋葬资本主义制度,人类将共同建立起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即共产主义社会。此时,马克思认为处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或民族必将是被动地等待这场史无前例的深刻变革,那么它们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经历资本主义也就具有了进步意义。
然而,当看到在资本主义世界历史的洪流之中得以保存的俄国公社,马克思认为,既然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发展趋势必然是最终建立公有制从而取代私有制,那么俄国公社的农业土地公有制任其被消灭而走向资本主义,就是南辕北辙、就是一种僵化的教条;相反,应该是充分利用历史所能提供的各种有利条件,如西方革命与俄国革命的互相促进、资本主义制度已经创造出的一切积极成果等等,使农业的土地公有制逐渐长成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而与西方国家一同进入共产主义。
二、如何认识苏联、中国对“跨越卡夫丁峡谷”的实践
1.苏联对“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的反向验证。
需要清醒的看到,无论是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还是之后苏联的成立和建设,其实都没有完成马克思恩格斯的“跨越卡夫丁峡谷”设想。理论界习惯将其归咎于生产力的不足,但实际上,主要是苏联后期的改革,逐步放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根本原则,而重新走回了西方国家的私有化老路,亡国就是必然。
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在资本主义那里已经积累到要冲破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程度,对于俄国公社或者是落后国家来说就是“现成”的,直接利用就可以了。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长成或建立顺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也必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资本主义私有制恰恰是与其无法比拟的,所以跨越之后采取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可行的。然而,对于跨越式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苏联来说,其生产力还远落后于生产关系,在没有“共同胜利”的大前提下,就不能仅仅采取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是需要根据本国生产力实际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建立与之匹配的生产关系(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并探索不断发展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从而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为完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奠定基础,苏联的根本性失误也正在于此。
2.我国对“跨越卡夫丁峡谷”探索及经验。
我国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再次证明,直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公有制的社会发展新路径是可行的。但历史教训也告诉我们,我国相对落后的生产力决定了不能采取“纯而又纯的”公有制,而是必须建立与生产力发展层次性相匹配的所有制结构。通过大胆探索与创新,我国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正是对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尊重,所以我们必然会走向胜利。坚持两个“必须毫不动摇”的基本理论逻辑应该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目的,而是要实现与公有制一道发展来快速提高我国生产力,最终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不断壮大,这才符合社会发展新路径的根本原则。当然,为了达到不断发展公有制的目的,我们必须不断探寻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反对私有化
根据以上分析,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合理认识应该如下:
一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必然遵循最终促进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的基本理论逻辑。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成为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也就是为了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坚决不能变成私有化的实现形式。
二是由于国有企业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以国有资产增量发展为前提。值得注意的错误倾向是:一些人刻意片面理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以增量发展为前提,认为问题都出在国有成分上,改革就是拿国有资产存量“开刀”、就是抛售国有资产,甚至于把“国资控股比例”演变成了“国资抛售比例”。这其实就是主张搞私有化的表现,必然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以至于会造成一些人因此而暴富,从而激化劳资矛盾、甚至导致社会动荡等等。因此,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决不能将国有资产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演变成一些人牟取暴利的机会。必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即要保证国有资产增量发展,国有经济只能增强、不能削弱;必须不断巩固、优化、壮大国有经济,必须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三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走私有化道路。如果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解为搞私有化,那么就脱离了社会发展新路径,走回了西方国家的私有化老路。私有化必然抛弃公有制经济,这等于砍断了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出现滑坡,劳动人民将遭受“屈辱”,国际竞争力也必然不断下降,最终社会主义的原则和优势必然丧失,共产党也就失去了执政基础与合法性,甚至国将不国。自毁前程的做法要不得。
综上所述,我国成功地开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走出了社会发展新路径。在这条道路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跨越卡夫丁峡谷”伟大设想的最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残酷的历史已经证明,走私有化就是走邪路、死路,我们应该旗帜鲜明地、有理有据地反对私有化!
(作者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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