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
近日,关于注册制的推出时间成为业内热议的一个焦点话题。对此,笔者认为,注册制是在修法后推出还是国务院授权推出这都并不重要,是早一个月推出还是晚两个月推出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推出注册制前相关的各项准备是否已经完善。如果相关制度不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注册制推出后,面临的问题依然会更多。
按照正常流程,注册制的推出需要修改《证券法》。但《证券法》修改整体延后,对注册制的推出会产生直接影响。于是,市场中有另一种传闻,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采取一些特殊的办法来解决,包括授权国务院调整股票发行有关行政审批的实施,或对《证券法》进行一次必要的小范围修改等两种途径,这样可以绕过修法,直接推出注册制。
对于市场的这种传闻,笔者不想讨论其真实性和可行性。因为注册制的推出是必然,早一点或晚一点对市场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笔者认为,当前应关心的是与注册制相关的制度准备的怎么样了。这才是决定注册制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
从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以来,监管层相继出台多项政策为注册制铺路,包括新股发行改革、完善退市制度以及加强投资者保护等,以注册制为中枢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
与此同时,作为注册制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逐渐从理念落到制度层面。
今年1月23日,证监会宣布,将公开IPO和再融资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及反馈意见回复内容,同时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上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和发审委审核意见也将一并向社会公开,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要求。
11月13日,证监会表示,合并修订主板(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突出决策有用性,一方面确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理念,另一方面构建分层次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并兼顾公司信息披露成本和商业秘密的现实因素。这一举措推进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尽早建立起符合注册制要求的信息披露规则,将注册制改革推向深入。
11月2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利运行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取消《证券法》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并将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意见》的发布可以说把信息披露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是在发审中,在此后持续的上市公司监管中该监管思路也在延续。
可以说,为了保证注册制的顺利推出,监管部门在相关的制度完善和各项准备中可谓费尽心思。笔者建议,在注册制即将“临门一脚”之时,市场各方人士还是多想想还有哪些制度需要继续完善和加强,不要着急踢最后一脚。
(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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