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下午,网信办发言人姜军就互联网公司应对传播内容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媒体采访,他表示,坚决支持对“快播”涉黄案进行依法查处,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1月10日中国网信网)
1994年4月中国全功能接入互联网,20年以来,中国互联网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68亿,网民规模全球第一,网站总数达413.7万余个,域名总数超过2230万个。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但同时互联网因其有着“一点接入、全网共享”的“双刃剑”特点,也让淫秽、色情、诽谤、赌博、敲诈、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有了新舞台,并日益成为虚拟网络空间里的“毒瘤”,破坏着网络安全,危害着青少年健康成长,侵蚀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网络安全与构建网络清朗环境,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即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强调,“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构建网络清朗环境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网民、网络经营者三大主体。针对网络运营商管理,2014年国家相关部门即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八个法律法规。针对6亿多网民,则先后发布了《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七条底线”、“微信十条”、“帐号十条”等一系列法规协议。去年1月,国家网信办还联合四部委启动“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共关闭违法违规网站近300家,关闭违规账号超115万个,清理删除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900余万条,清理相关网页链接300余万条,约谈了136家网站,举办培训班1100余次,参训人员达3万人次。从中不难发现,构建网络清朗环境,承上启下的互联网企业是重点和关键。以法规为约束,以责任为引领,以追责为手段,方能让互联网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并传递更多社会正能量。
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对“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多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审理,对于“快播”传播淫秽物品责任,几名企业高官均偷换概念将所有责任推给了亿万网民和相关网络监管部门。不过,会说的不如会听的,相关法律早已明确了互联网企业责任,岂是你巧嘴诡辩所能掩盖的?
对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法律责任,除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也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类违法有害信息责任做出了法律规定。《网络安全法》第九条也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2014年10月,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项法律明确了互联网企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转发、发布信息中的企业责任。
互联网虽然是虚拟的,但虚拟网络世界绝非“法外之地”。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也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包括“依法治网”。不论是普通网民、网络大V都需尊法上网,所有互联网企业更应该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在为社会传递更多网络正能量的同时,擦亮企业名片,砥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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