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4日电(记者白阳)国务院法制办4日就《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送审稿,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或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送审稿强调,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种族安全的重要措施。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不得买卖人类遗传资源。
送审稿明确,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应当尊重我国国家主权,不得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不得产生潜在危害;应当坚持惠益分享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应当平等对待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尊重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不得对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使用欺骗、引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未经许可在我国境内开展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国际合作活动的单位,将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采集、收集的人类遗传资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禁止其在2年内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国际合作、出境等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未经许可将我国境内的人类遗传资源出境,将由海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3月7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的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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