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昆明2月22日电 (王艳龙)“工地被偷了3~4次,肯定有同伙,他不老实,就吊起来问。”在法庭上,昆明某工地施工项目经理谭某某称,由于处置不当导致小偷死亡,他的行为对家人及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希望法院宽大处理。
22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H公寓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地工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接到工人电话通知后赶至工地用钢管及拳脚击打朱某某,后将朱某某捆绑悬吊在工地脚手架上,并继续用钢管殴打,致朱某某死亡。作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在工友帮助下将朱某某尸体丢弃至昆明市西山区盘江西路北大附中足球场东侧绿化带内。经鉴定,朱某某系被他人多次打击并捆绑悬吊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疼痛性休克合并窒息死亡。
谭某某表示,当晚,工友电话告诉自己抓了一小偷,让他赶到工地处理。他赶赴工地后,见到小偷已经被绑在钢管上,脖子上挂着其偷的电线。他审问朱某某几个人,共问了4句,朱某某只回答了2句,自己就捡起一根钢管往他腿上打了4至5下。随后,吊起来问,“大约吊了10多分钟就放下来。”
谭某某称,放下来后,朱某某就躺在电线上,但还是不说,“装死”,他便与工友将其用电动车推出工地。由于7月要交工,担心去派出所报案做笔录等会耽误工作,便没有向公安报案。
谭某某辩护人称,相关方出具的尸检报告时间过长,且谭某某打是要抓获其同伙,也非致命部位。谭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8万元,获得了谅解。同时,谭某某作为管理人员,工地多次被盗,他也是被害人,请求法院轻判。
公诉机关认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事出有因,且谭某某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综合各种情形,依法判决。
经审理,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之所以会出现游街示众或对相关偷盗人员予以殴打情况,最关键的是因为相关公民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法不责众、对方违法在先、杀鸡儆猴等错误思想在起作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文杰律师认为,不论是小偷小摸,还是杀人越货,任何公民包括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人员,其基本人权均应受到保护,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发现或扭送相关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后,应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结合相关涉嫌违法犯罪的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依法处理,未经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任何人均不得“私设刑堂”。不论是受害人还是相关公民,如“以暴易暴”,非但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伸张,反而会因手段过激,涉嫌构成犯罪,后果不堪设想且得不偿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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