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审理王磊涉嫌特大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察机关指控其冒用其他公司名义骗取资金4500余万元,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面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7260.8万元。
蚌埠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间,王磊为骗取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信任,冒用其他公司名义并伪造印章,在蚌埠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先后3次从上海浦发银行、徽商银行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在缴纳700万元保证金后,从交通银行蚌埠分行开立1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在五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下,从五河农信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上述4500万元银行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均由王磊个人支配使用。截至2015年4月1日,蚌埠融资担保公司、五河融资担保公司先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574万元。
另据检察机关侦查,王磊从2012年至2014年间,以公司经营发展、参与龙子湖商业综合体开发、购买南山豪生酒店门面房等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先后从李某某等16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260.8万元。王磊将集资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澳门赌博、购置房产和汽车等。2014年6月27日,王磊逃往泰国。截止到案发,尚有3514.4万元未归还。
据了解,王磊于2014年8月在泰国曼谷被警方抓获并押解回国,另外3名同案被告人陆兴东、刘忠文、沈双成亦随后落网。
公诉人认为,应当分别以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王磊等人刑事责任。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记者徐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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