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8日称,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近日以通知形式印发,并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草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
《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进行试点。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如何调整,《草案》明确了依法依规的工作要求。试点过程中,各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充分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和公众意见,进一步梳理《草案》中由本部门(本系统)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市场准入事项,及时提出清理、调整建议。
我国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释疑
《草案》应该怎么用?
《草案》体例、版式主要参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从纵列看,《草案》共有“项目号”、“主题词”、“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三列。其中,“主题词”是为了让市场主体一目了然、便于查询,对若干相同相近领域事项所作的提炼;“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就是禁止或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某行业、某领域、某业务而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从横行看,《草案》分为“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每一类中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禁止准入类”,即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的事项。共96项,包含762个细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5大类。
“限制准入类”,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决定的事项;一种是,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的事项。共232项,包含867个细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19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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