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据公开报道统计,目前至少已有北京、河北、浙江、甘肃、宁夏、云南、安徽、湖北、四川、新疆、湖南、青海等十余个省份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在贯彻中央规定基础上,因地制宜进行细化,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多地增加职务调整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一票否决”
目前,可查询到北京、甘肃、宁夏、浙江、青海、安徽等省份出台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全文。与中央规定的不守政治规矩等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对比,大部分省份在地方规定中增加了一些具体标准,并提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其中,属浙江增加较多。浙江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细分为五大类21种具体情形,除涵盖中央规定的主要内容外,领导干部需“下”的情形增加了“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等内容。
而北京、青海、宁夏在中央规定基础上将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分别增加至13种、16种、18种。例如,北京市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篡改和伪造个人档案材料等方面的“问责追究”情形;违规经商办企业、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等方面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情形;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了《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具体情形的内容。对其他方面的具体情形也进行了适当分解细化。
不执行民族政策、完不成扶贫任务等被列入问责情形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新增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抓作风建设不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5种情形。
在地方细则中,多省份的问责情形也有所增加。如宁夏等地在本地细则中强调,不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导致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甘肃提出,领导干部完不成扶贫攻坚任务、在扶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扶贫攻坚中认识不到位、精力不集中、效果不明显等的有关领导干部需要被问责。
北京、河北等多地对领导干部在生态建设工作方面提出了问责标准。北京提出,领导干部履职过程中,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需要被追究责任。河北明确,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空气污染治理不力、连续两年未完成PM2.5年度下降指标任务的设区市,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要被问责。
落实细则推动干部“下”得去湖北调整28名省管干部
今年2月,中组部曾透露,各地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截至2015年底,31个省区市根据中央规定精神,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方式,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
据《湖北日报》4月12日消息,湖北综合运用履职尽责考核成果,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有28名履职能力、精神状态或担当作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被组织调整。其中,免职8人,改任非领导职务2人,采取平职交流、轮岗或者其他方式调整职务18人。另据媒体报道,打好“下”的组合拳,上海结合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对23名干部进行了调整。
除上述省份外,吉林、福建等地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细则已进入讨论阶段。3月24日,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会议上讨论了《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4月1日,福建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讨论了《福建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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