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女子严某用请病假方式消极对抗,并在病假期间出境游,被公司发现后解除劳动合同,严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果诉至法院。13日,苏州常熟法院对外通报,严某的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严某在苏州常熟市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从2013年底开始,其所管理的车间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引发国内外多个客户投诉,公司认为严某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双方为此进行了协商,严某同意调职调岗,但不同意公司对其降薪。
为了缓和劳资双方的僵持局面,公司安排严某自2014年6月开始带薪休年假20天,可严某并不领情,反而以盆腔炎、腰椎间盘突出(PNP)、支气管炎等疾病为由开启长病假模式,并向公司方提交了每次检查的医院病假单、门诊病历、部分医药费发票,公司也在三个月的病假时间内按严某原来的经理岗位标准支付了全额月工资。
对此,公司管理层也存有疑虑,针对同一医生开具的几份病假单,向相关医院展开调查。医院方很快给予了回音,并出具了一份关于严某病情的说明,内容为“患者腰椎间盘突出诊断基于现有门诊病历记录不符合诊疗常规”。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严某在未与公司发生争议之前一直能够正常出勤且偶有加班,在发生争议之后却在长达三个多月的时间内分别以盆腔炎、PNP、支气管炎、腰腿疼等病症向公司请病假(其中一名医生连续开具多次病假单),前后行为之反差体现了其与公司存在消极对抗之意,且医院开具的部分病假证明书确存在片面夸大的成分,不具有严谨性。
其次,严某在病假期内竟还能远赴马来西亚一周,其在境外期间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及病历是通过非正常方式和途径获得。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方依据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严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程序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严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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